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华、申志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4号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建华、申志刚: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
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