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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2

第二章 声 明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5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7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 7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9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0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10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第一章 释 义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锐明技术、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本公司的董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办理》
《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锐明技术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锐明技术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锐明技术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锐明技术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锐明技术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锐明技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

一、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 锐明技术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4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 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4年5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权日:2024年5月15日。

(二)行权价格:21.12元/份。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人数:146人。

(五)授予数量:342万份。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46人)342.00100.00%1.98%
合计342.00100.00%1.9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锐明技术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15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予34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12元/份。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截至报告出具日,锐明技术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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