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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箭电子: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蓝箭电子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48号)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8.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9,994,381.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4,005,618.0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100084063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1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9550880000228600805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446268240013000633546超募资金、半导体封装测试扩建项目

注 1: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代为签署,实际该协议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履行,故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注 2:因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代为签署,实际该协议由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履行,故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立两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及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及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继续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刘绿璐 卢丹琴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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