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6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的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号。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于平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51,159,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51,156,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65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22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和孟庆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