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熊猫乳品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旭东 | 联系电话:021-202622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 | 联系电话:021-2026220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2023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因厂房大面积沉降,目前和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及厂房地质勘察单位存在诉讼,加上前期材料物流配送不及时等方面的影 |
| 响,募投项目施工进程不及预期,募投项目“苍南年产3万吨浓缩乳制品生产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24年6月延长至2026年6月。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2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等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使用、 公开承诺履行、 股份减持、 现金分红等事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动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 | 不适用 |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大问题。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2023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关联交易明细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明细表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3.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4.担任公司董事的郭红、周文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林文珍、占东升、陈平华、吴震宇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5.担任公司监事的陈美越、林玉叶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 是 | 不适用 |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6.实际控制人亲属陈秀芬、陈秀琴、陈秀芝、金欢欢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定安澳华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8.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10.发行人其他股东郭红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11.公司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 | 是 | 不适用 |
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 |
1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是 | 不适用 |
1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是 | 不适用 |
1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5.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 | 是 | 不适用 |
期回报被摊薄,具体措施包括: 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②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③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④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⑤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⑥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16.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利益。 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7.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诺履行)。 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 | |
1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 是 | 不适用 |
20.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 | 是 | 不适用 |
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2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若有)及股东分红(若持有股份),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若持有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
|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丁旭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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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翟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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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