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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家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0955 证券简称:嘉亨家化 公告编号:2024-024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工业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本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出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7,57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

57.122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7,578,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57.1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0010%。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0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0010%(注: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 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57,578,64699.9983%00.0000%1,0000.0017%
其中: 中小股东1009.0909%00.0000%1,00090.9091%

(2)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晖律师、罗晋航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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