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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5月 13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19,023.05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872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229.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24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9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64,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53%;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6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0%;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7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07%;反对1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577,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27%;反对15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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