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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袁玉平
保荐代表人彭西方、赵麟
联系电话010-5699189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25.SZ
注册资本428,708,945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严华
联系人吴超
联系电话86-755-2660113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法本信息在创业板上市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本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平安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浙商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2年6月,因平安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的监管措施,经友好协商,公司另聘请方正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方正承销保荐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同时与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签署了终止保荐协议。平安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方正承销保荐承接,平安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持续督导机构继续对法本信息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配合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流、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3,8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64.9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此外,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及“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分别调整至2024年9月及2023年9月。

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30.58万元(实际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针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法本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2022年8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了2022年第48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661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资金60,066.16万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66.1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法本转债”,债券代码“123164”。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法本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核查意见,履行保荐职责。

(三)“法本转债”提前赎回并摘牌

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法本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09元/股)的130%(含130%,即14.42元/股)。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触发了“法本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法本转债”。公司已于2023年12月5日至赎回日前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16次“法本转债”赎回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告知“法本转债”持有人赎回的相关事项。2024年1月4日为“法本转债”的赎回登记日,公司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法本转债”。提前赎回完成后,“法本转债”已于2024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针对上述“法本转债”提前赎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变更保荐代表人

保荐持续督导期间,由于原保荐代表人王耀先生、徐子韩女士、赵慧琦先生先后离职,不能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方正承销保荐指派保荐代表人彭西方先生、赵麟先生接替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法本信息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法本信息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麟 彭西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袁玉平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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