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文件目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0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审议事项:
.华夏银行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华夏银行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21-3.华夏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1-
.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华夏银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39-6.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45-
.华夏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51-8.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64-
.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108-11.关于选举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112-报告事项:
1.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2.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128-3.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4.华夏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144-5.华夏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14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会议召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李民吉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1.华夏银行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华夏银行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3.华夏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华夏银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7.华夏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8.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四、报告事项
1.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2.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3.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4.华夏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5.华夏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股东发言
六、选举现场表决的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七、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八、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
十、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一、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及其股票账户;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在对每项议案开始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再发言。由于时间所限,股东应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自己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后,公司真诚地希望与广大投资者以多种方式进行互动式沟通交流,并欢迎各位股东关心和支持华夏银行的经营发展。
五、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现场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项议案逐项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逐项填写,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提交的表决票,均视同弃权处理。
在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二)现场计票程序:由主持人提名1名监事作为总监票人、2名股东代表作为监票人,上述监票人由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现场表决票。总监票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6、8、9、10、11项议案应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所有议案应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第8项议案项下相关分项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相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议案之一
华夏银行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行实施五年发展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一年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要求,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有效发挥了“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
2023年末,本行集团总资产42,547.66亿元,较上年增长
9.1%;净利润268.45亿元,同比增长5.3%;不良贷款率1.67%,较年初下降0.08个百分点。主要指标圆满完成年度目标,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在2023年7月份公布的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中,本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全球第46位。2023年,本行董事会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次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创建活动”中获得“最佳实践案例”奖项。
现将本行董事会2023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3年董事会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展现金融国企担当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切实扛起金融国企使命担当。加大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民生发展,加大科技创新信贷投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显著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占比稳步提高。做深做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金融强国贡献华夏力量。启动专精特新“千百十”工程,绿色金融业务优势显现,超额完成普惠金融“两增”贷款监管目标,养老产业融资客户和业务大幅增长,产业数字金融业务发展提质增速。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全面融入公司治理
持续深化两个“一以贯之”,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一是持续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机制有机统一。着力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强化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旗帜鲜明把党建条款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二是持续探索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议事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深入落实董事会议案党委会前置研究工作机制,持续做好党委会议事机制和公司治理决策机制的有效衔接。2023年,
本行《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专题调研报告》被作为优秀案例入选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调研案例集。
2.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夯实公司治理基础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中的前置性、牵引性和基础性作用。根据本行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跟进落实监管规定系统修订章程事宜,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完善修订,公司章程经监管机构核准后,前述制度正式生效。制定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办法、董事会决策重点事项清单,修订行长工作细则,严格执行本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3.落实独董制度改革,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全面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优化独立董事履职全流程保障。一是确保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监管要求。开展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自查工作,全体独立董事均符合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兼职家数等任职要求。根据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报送独立董事改革工作台账,确保独董制度改革在本行的全面落实。组织董事参加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专题培训,学习独董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二是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公司治理实际,修订本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包括任职条件、独立性、任免、职责与履职、义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等内容,细化独立董事履职各环节的具
体要求,保障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完善独董履职平台及职能。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完善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的相关职责,调整优化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结构,保障独立董事对九大类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4.持续落实监管要求,增强合规履职能力严格动态落实各项监管规定,确保董事会职责持续、全面、有效发挥。一是开展年度董事会合规履职事项自评估工作。根据监管部门新发布、修订的24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照本行董事会治理实际进行自评估,梳理完善董事会在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信用卡风险模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案防风险管理等4类10项履职内容,确保董事会合规履职事项持续、全面、有效落实。二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公司治理检查评估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司治理评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测评等工作,全力推进检查评估整改工作,充分发挥外部治理的约束作用。
5.统筹召开各类会议,监督落实决议意见加强对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全面统筹安排,根据年初全年会议计划,规范高效召开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等会议。2023年全年共召开16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58项议案,审阅2项专题报告,听取2项专题汇报,专门委员会提前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研究,发挥职能部门对口支持服务机制优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60项议案,审阅21项书面报告,听取2项专题报告,加强会议议题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多层次的会议议题事前沟通机制,强化决议及意见建议落实闭环管理。召集召开1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项议案,审阅3项专题报告,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6.董事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深入推进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推动提升董事履职效能。全体董事忠实、勤勉、尽职、审慎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督导管理层高质量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积极发挥在董事会中的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履行职责,在本行年度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规定的要求,并就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董事高管薪酬、高管聘任等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关
注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开展高管考核工作,强化激励约束引导落实总行级高管考核与薪酬工作制度要求,审议总行级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奖金分配方案等议案,确保高管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审慎性。审议返还非市管高管风险抵押金等议案,审阅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等专题报告,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要求。审议非市管高管考核方案、市管高管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件等议案,与市管高管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深化战略执行共识,系统推进战略实施监督评估战略有效实施,确保战略规划全面执行。一是完善战略管理体系,加强动态评估与重检。审议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等议案,监督管理层战略目标及重点任务实施情况,推动管理层以五年发展规划引导经营发展,开展专业协作管理和同业最优实践学习,强化战略协同。建立分行组织力、执行力评价体系,将战略执行与协同纳入考评,强化战略执行监测和考核。审议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与重检报告,提高规划目标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和与监管要求的兼容性。召开董事、监事参加的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及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研究银行股长期低估值的原因及加强市值管理的有效途径,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
的方向。二是调整优化组织架构,支撑战略规划落地。审议通过关于总行组织机构调整优化的议案,支持高管层分两批次进行总行部门组织架构调整,新设研究院、党校(人才开发中心)、数据信息部、零售信贷部。三是加大调研与督导,推动战略实施和传导。开展长三角区域分行战略执行情况调研,督导管理层加强合规经营,深化战略执行,提升价值创造,加大调查研究。开展“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督导管理层强化“商行+投行”协同,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快生态客户经营转变。审阅数字化转型工作、数据治理工作等专题报告,支持管理层发布企业级架构蓝图,自主建设国产全栈云平台,提速发展产业数字金融业务,督导管理层加大创新支持、优化敏捷机制、提升数据质量、深化数字化经营。审阅零售金融线上贷款业务运行报告、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等专题报告,支持管理层深化推进零售金融转型,提升零售业务数字化经营能力,推动财富管理业务做大做强。
(四)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筑牢风险防控底线坚持风控保行的战略导向,着力提升风险管理质效。支持管理层升级风险偏好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信用风险偏好预警纠偏机制,优化信贷投融资政策体系,推动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一是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要求,认真执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各项风险管理要求,不断完善风险政策制度体系。审批年度风险管理
情况报告,掌握全行最新风险情况;审批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评估报告、风险偏好陈述书,科学设定各类风险容忍度;审批风险管理策略,明确各类风险的管控措施;审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审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完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顶层安排;审批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听取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专题汇报,支持管理层启动建设特殊资产管理系统,推进问题资产分类管理,加快存量风险资产出清。二是持续强化各类单一风险管理。审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审阅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压力测试开展情况、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情况、信用卡业务相关风险模型报告、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督高级管理层加强对各类单一风险的管控,支持管理层系统性优化授信政策与策略体系,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严守流动性安全运行底线,加强市场风险识别和监测,有效运用各类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强化业务连续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结果及模型参数更新,审阅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投产前及投产后验证报告,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强化全行信用风险评估,完善损失准备计量方法。
(五)科学统筹资本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持续加强资本管理,夯实资本基础。审议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资本充足率报告等议案,支持管理层落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规定,统筹兼顾资本水平、本行发展和风险状况及
股东回报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审议发行金融债券规划及相关授权等议案,增强债券发行灵活性,资产负债结构持续优化。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连续保持平稳,资本新规顺利落地实施,实现了计量合规、资本节约的目标。
(六)重构合规管理体系,夯实合规经营基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高标准治企,健全实施充分有效的法治建设管理体系,夯实合规经营管理基础。督导管理层将合规置于经营发展的前提,推动合规体系重构落地,强化一二道防线协同联动。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等议案,督导管理层建立合规规则库和合规图谱系统,推动尽调关口前移。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议案,督导管理层加强关联交易风险管控,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保障关联交易合规开展。审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行2022年度监管通报及其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整改问责情况报告等专题报告,督导管理层抓好抓实检查问题整改与问责。审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自我评估报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等专题报告,督导管理层完善全行反洗钱体制机制,提升反洗钱管理水平。
(七)切实深化内外审计,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明确审计监督重点和方向,提升审计监督力度和审计效能。一是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独立性。审议修订审计人员管
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议案,督导内审部门持续深化“数字审计、敏捷审计、智慧审计、价值审计”,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二是督导外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审计职责。审议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督导外审机构高质量开展工作,推动本行财务管理持续规范运作。听取外审工作情况等专题汇报,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推动发挥内外部审计合力。
(八)强化集团并表管理,提升集团经营效能强化集团管理机制建设,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审议并表管理报告,督导管理层完善集团化管理机制,建立集团协同联动激励机制,健全集团化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升级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综合化经营运行有序、风险可控。完成大兴村镇银行改制工作,为商业银行强化集团化管理提供了新的范例。
(九)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强化股东股权管理1.依法合规披露信息,提升信息披露质效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落实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积极对标资本市场和同业优秀实践,持续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加强定期报告组织推动和专业指导,加大自愿性信息披露力度,形成包
括业务回顾、经营中关注的重点事项、专题专栏、绿色金融数据等内容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通过明确临时公告披露金额标准、加强累计计算管理、研究专项事项披露方案等举措,确保重大事项披露合规。全年披露上交所口径定期报告4项及专项临时公告44项、官网披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公司治理类临时信息披露报告9项,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了包括三会决议、董监高变动、业绩快报、关联交易、优先股赎回、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更等方面的重要信息。2023年,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中,本公司获得A类(优秀)评价结果。
2.持续完善投关管理,注重资本市场交流推动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召开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加强与投资者日常沟通互动,通过上交所“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就本行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与投资者进行网络互动交流,有效增进投资者对于本行发展情况的了解和认同。完善股东股权管理,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审阅主要股东评估报告、大股东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制定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办法,审议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现金分红水平保持基本稳定,与股东共享发展成果。
(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统筹保护各方权益秉承“和以致远善行华夏”的履责愿景,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自身经营发展相融合。一是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审议社会责任报
告等议案,落实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坚持ESG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监管文件研究学习情况等议案,支持管理层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深化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审议普惠金融业务工作计划,支持管理层强化国家政策传导,持续发力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二是打造绿色金融竞争优势。审议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碳达峰行动方案,支持管理层系统构建绿色金融工作机制,绿色贷款规模快速增长,绿色金融发展优势显现;支持管理层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与国际合作,成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主要结算银行之一,推出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三是支持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持国际基础科学大会,展现金融国企担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向新疆和田地区捐赠资金190万元,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灾区抗震救灾,通过甘肃省慈善联合总会,向甘肃省积石山县震区捐款100万元。
二、2024年董事会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建国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本行实施五年发展规划的攻坚之年。本行董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发挥董事会战略决策作用,准确把握金融高质量发展要求、集团化管
理要求和精细化管理要求,系统推进“三进三稳”,即“服务实体经济要进、战略刚性执行要进、结构调整优化要进”和“经营安全要稳、经营策略要稳、经营业绩要稳”,在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坚实步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华夏力量。
(一)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推进现代化治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建设,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持续强化党建引领。深入落实董事会议案党委前置研究工作机制,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二是规范进行议事决策。合规高效召开召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作用,监督会议决议及意见建议的有效落实。三是强化董事会合规履职。加强对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后续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定的系统深入学习,以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契机,系统开展外规内化工作,持续开展公司治理评估工作、董事会工作测评、董事会合规履职评估工作,强化董事会履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四是深入落实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开展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完善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履职相关事项。五是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效,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推进实施市值管理,持续深化股东股权管理。六是保障董事会平稳运行。依法合规开展董事会换届及高管聘任工作,规范开展董事履职评价和高管考核薪酬工作。
(二)准确把握金融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服务实体经济
统筹做好具有华夏特色的“五篇大文章”,引领高管层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扎实推进全行高质量发展。一是科技金融迎难而上、聚焦重点。树立现代金融思维,深化管理机制建设,把握好市场机遇,全面优化服务体系。二是绿色金融乘势而上、打造特色。打造全品类产品体系,服务好传统能源行业,加大双碳客户营销,加快新领域布局,深化品牌建设。三是普惠金融雪中送炭、服务民生。全力做好基础业务,发掘新业务增长点,加快流程创新优化,持续优化发展模式。四是养老金融健全体系、增进福祉。着力做好养老金金融,着力做好养老产业金融,着力做好养老服务金融,着力夯实系统支撑。五是数字金融把握机遇、重视安全。加快推动全行数字化转型,加快拓展数字生态新领域,加快健全基础支持保障。
(三)准确把握集团化管理要求,凝聚经营发展合力
全面完善、系统推进集团化管理实践,支持高管层统筹推进华夏银行集团化发展行稳致远。一是全面深化集团化管理。完善治理架构,健全运行机制,加大管理协同,利用好现有机构、牌照,释放集团化经营效能。二是全面强化战略执行。保持战略定力,强化战略执行,坚持重点突破,深化区域协调发展。三是全面深化资源配置管理。做好统分结合,资源配置精准有力,激励约束机制导向清晰。四是全面提升运行支撑能力。提升数据驱动力,强化科技支撑力,提升运营承载力。
(四)准确把握精细化管理要求,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坚持稳中求进、价值创造、轻型运行,督导高管层实现各项经营目标。一是狠抓业务结构调整。全力优化负债结构、盈利结构、资产结构,全力强化成本管控,全力抓好问题资产清收。二是狠抓客户结构调整。加强正向引导,做大有效客群,完善客户经营体系。三是狠抓风险防控。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风险前置引导,抓实风险过程管控,加快存量风险处置,加大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四是狠抓机构人员效能提升,深化组织机构改革,强化机构效能挖潜,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二
华夏银行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围绕本行战略重点和经营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合规和战略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督工作,持续提升监督质效,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一、2023年监事会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聚焦合规高效运作,提高监事会治理水平
1.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
2023年,监事会依法合规召开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15项议案,听取3项专题汇报,审阅14项专题报告。监督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13项议案,听取2项专题汇报。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相关义务,有效发挥了监督职能。
2.出席股东大会及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会议情况
监事全年出席股东大会1次,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3次,通
过审阅会议资料方式列席董事会会议5次,对本行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关联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高管考核等重大决议内容及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监事通过出席列席上述会议,勤勉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聚焦重点领域监督,有力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1.以履职监督为抓手,促进本行董监高履职更有质效抓实日常履职监督。一是通过多种方式持续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召开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听取或审阅相关报告、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持续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二是高度关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点领域的履职尽责情况。监事会高度关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资本管理、并表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声誉风险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压力测试管理、表外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
抓严年度履职评价。组织开展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评价,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履职评价情况报告、监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履
职评价情况报告,持续强化履职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监事会审议,2023年度纳入履职评价范围的17位董事、9位监事和7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忠实、勤勉、合规地履行职责,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以财务管理监督为依托,促进本行经营更加稳健抓细财务管理监督。一是审议审阅相关报告与议案。监事会重点关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议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并发表相关书面审核意见。审阅数据治理工作报告。二是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互动。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外审机构关于年度报告审计、半年度报告审阅情况的汇报,与外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意见,提出针对性建议,提示重点关注事项,对外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三是督促管理层落实内控审计管理建议。监事会督促管理层对外审机构2021年度内控审计管理建议指出的问题进行系统性整改,并审阅了整改落实情况。
开展经营管理情况专题调研。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2022年经营管理情况和2023年经营计划的汇报,提出保持正向经营发展逻辑、推进多元化资本补充、强化市值系统化管理、加强弱周期行业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等工作建议,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3.以全面风险管理监督为主线,促进本行发展更有质量
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一是审议审阅相关报告与议案。审议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评估报告,审阅风险管理情况、并表管理、压力测试开展情况等报告,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落实监管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资本充足率报告、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及风险偏好陈述书等议案内容及议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二是前瞻性提示管理层做好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可能对本行产生的影响,从完善制度、优化系统、摸排存量业务分类情况等方面前瞻性提示管理层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密切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情况。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审阅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投产前投产后验证报告,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要求,建议管理层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相关制度,增强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与审慎性。
开展信用卡业务情况及风险管控情况专题调研。听取信用卡中心和石家庄分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情况的汇报,并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增强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信用卡统筹发展研究、持续提升数字化风控能力建设、进一步精准定位目标客群、持续强化信用卡队伍建设等工作建议,监督推动信用卡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联合内审部门对四家分行资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了审计部相关情况报告,指出了资产质量管理的焦点、难点和堵点问
题,提出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传导落地、强化责任追究、摸清问题资产底数、严把授信准入关、规范员工行为管理、加强系统性整改等监督意见,呈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向监事会汇报关于四家分行资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近年来全行资产质量管控情况及总行落实监事会监督意见情况,推动四家分行做好立查立改的同时,督促做好系统性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发挥公司治理各主体在风险管控工作中的合力,取得良好效果。
4.以内控合规监督为基石,促进本行发展根基更为稳固监督本行持续加强内控合规建设。监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监管通报及整改问责情况报告等,加强对落实监管意见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内控体系工作报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自我评估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年度计划、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内容及议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开展子公司管理情况专题调研。听取总行战略发展部关于本行子公司管理情况的汇报,以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提高总行对子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合规问
题整改、深入研究并适时完善综合化经营布局、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等工作建议,监督促进本行子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华夏银行集团的发展能力和水平。
5.以战略管理监督为重点,促进本行发展动能更加强劲对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听取2022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审议社会责任报告等议案。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变更转让村镇银行股权方案、数字化转型、绿色金融实施情况、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与重检情况等,重点关注规划执行取得的新进展,规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及调整的必要性,推进数字化、零售金融、公司金融、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实施,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开展“商行+投行”战略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听取总行公司业务部关于本行“商行+投行”综合化转型战略实施情况的汇报以及四家分行执行情况汇报,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拜访重点客户,调研同业,提出保持战略定力、进一步深化推动战略落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强化“商行+投行”协同、推动数字化建设等工作建议,监督本行持续深化公司金融转型。
(三)聚焦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夯实规范运行基础
1.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持续提升监事会履职质效
一是组织开展年度监事会治理评估。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的要求,从合规性和有效性评价两方面组织开展2022年度监事会治理自评估,并根据监管评估最终结果进
行整改,持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效。二是不断完善履职评价监督工作。组织系统梳理并深入学习监事会合规履职的规定,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增强评价工作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三是持续提升监事会成员履职能力。各位监事积极学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公司治理、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参加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注重提升履职能力。职工监事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互动,拓宽监督视野一是组织召开监事、董事参加的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学习研讨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及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资产质量的影响。二是组织召开监事、独立董事参加的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研讨会。深入研讨交流本行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积极为本行战略转型和经营管理建言献策。
3.加强基础管理,提升工作质效一是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交流。加强与内审外审、法律合规、风险、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驻行纪检监察组等方面的联动,不断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实现监事会调研组织工作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监事会赴分行调研组织服务工作流程》,细化调研活动全流程事项,将
各环节工作落实落细。三是注重同业交流。日常注意了解同业监事会和监办优秀实践,促进本行监事会履职质效的提升。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本行2023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本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规章制度对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关联交易情况。本行2023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开展关联交易,监事会未发现违背公允性原则或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信息披露情况。本行2023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内部控制情况。监事会对本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同意董事会对本行内控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在2023年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没有异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2024年监事会重点工作安排
2024年,监事会将紧紧围绕经济金融形势、监管关注重点和本行经营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强化监督联动机制,落实监管要求,规范议事程序,加大调研力度,确保监事会和监事依法合规履职,持续推进监事会工作从规范性向有效性转变,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对标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强化监事会依法规范运行
围绕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监事会合规履职事项,严格按照本行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召开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和临时会议,组织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对本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等重大方面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
(二)着眼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调研
围绕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风险特征、监管关注重点并结合本行经营实际,从履职监督、财务监督、风险监督、内控监督及战略监督等方面,聚焦重点业务、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调研,一是组织开展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监管检查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在分行落实情况、产
业数字金融发展情况等专题调研。围绕调研选题,加强对相关领域情况的分析研究,周密制定方案,并针对调研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工作建议,持续跟踪监督并强化调研成果运用,完善监事会调研闭环工作机制。
(三)持续加强基础管理,着力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有序完成换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以往换届工作经验和本行监事会实际,稳妥有序完成第八届监事会换届工作。二是加强基础管理。持续跟踪梳理研究各类监管机构关于监事会合规履职事项的规定并强化落实,不断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三是积极开展同业交流及监事培训工作。注重同业交流,学习借鉴同业良好实践,完善本行监事会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监事培训活动,持续提升监事履职能力。四是持续强化监督联动机制。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交流互动,加强与内审外审、法律合规、风险等部门协同联动,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三
华夏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是公司实施新发展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坚强领导下,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促转型、调结构、增效益、防风险,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统筹发展和安全,圆满完成年度既定任务目标。
现将《华夏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汇报如下:
一、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31-主要财务指标汇总表
主要财务指标汇总表 | |||
(单位:人民币亿元)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总资产 | 42,547.66 | 3,545.99 | 9.09% |
贷款总额 | 23,095.83 | 366.10 | 1.61% |
不良贷款 | 385.05 | -13.65 | -3.42% |
不良贷款率 | 1.67% | 下降0.08个百分点 | -4.57% |
信用/资产损失准备 | 798.73 | -83.03 | -9.42% |
总负债 | 39,330.04 | 3,561.59 | 9.96% |
存款总额 | 21,299.45 | 660.71 | 3.20% |
股东权益 | 3,217.62 | -15.60 | -0.48%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48 | 0.05 | 3.50% |
资产利润率 | 0.66% | 下降0.01个百分点 | -1.4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71% | 下降0.29个百分点 | -3.22% |
利润总额 | 354.39 | 18.56 | 5.53% |
净利润 | 268.45 | 13.55 | 5.3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3.63 | 13.28 | 5.30% |
(一)总资产总资产为42,547.66亿元,比上年增加3,545.99亿元,增长
9.09%。
(二)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为23,095.83亿元,比上年增加366.10亿元,增长
1.61%。
(三)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为385.05亿元,比上年减少13.6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7%,比上年下降0.08个百分点。
(四)信用/资产损失准备信用/资产损失准备为798.73亿元,比上年减少83.03亿元,下降9.42%。
(五)总负债总负债为39,330.04亿元,比上年增加3,561.59亿元,增长
9.96%。
(六)存款总额存款总额为21,299.45亿元,比上年增加660.71亿元,增长
3.20%。
(七)股东权益股东权益为3,217.62亿元,比上年减少15.60亿元,下降
0.48%。其中:股本159.15亿元、永续债399.93亿元,资本公积
607.37亿元、其他综合收益-8.03亿元,盈余公积241.19亿元、
一般风险准备487.79亿元、未分配利润1,298.3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31.83亿元。
(八)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为1.48元,比上年增加0.05元,增长3.50%。
(九)资产利润率资产利润率为0.66%,比上年下降0.01个百分点。
(十)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71%,比上年下降0.29个百分点。
(十一)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实现利润总额354.39亿元,比上年增加18.56亿元,增长
5.53%。
实现净利润268.45亿元,比上年增加13.55亿元,增长
5.32%。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63亿元,比上年增加
13.28亿元,增长5.30%。
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33-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
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 | |||||
(单位:人民币亿元) | |||||
项目 | 2023年 | 比预算 | 比2022年 |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
一、营业收入 | 932.07 | 51.95 | 5.90% | -6.01 | -0.64% |
利息净收入 | 704.42 | 32.90 | 4.90% | -38.51 | -5.18%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64.02 | -18.58 | -22.49% | -39.67 | -38.26% |
其他收入 | 163.63 | 37.63 | 29.87% | 72.17 | 78.91% |
二、营业支出 | 577.64 | 52.43 | 9.98% | -23.49 | -3.91% |
-34-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
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 | |||||
(单位:人民币亿元) | |||||
项目 | 2023年 | 比预算 | 比2022年 |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
税金及附加 | 10.66 | 1.52 | 16.63% | 0.13 | 1.23% |
业务及管理费 | 292.36 | -2.64 | -0.89% | 9.72 | 3.44% |
减值损失 | 259.67 | 39.36 | 17.87% | -48.02 | -15.61% |
其他业务成本 | 14.95 | 14.19 | 1867.11% | 14.68 | 5437.04% |
三、营业外净收入 | -0.04 | 1.88 | 97.92% | 1.08 | 96.43% |
四、利润总额 | 354.39 | 1.40 | 0.40% | 18.56 | 5.53% |
(一)营业收入932.07亿元,比预算增加51.95亿元。其中:
1.利息净收入704.42亿元,比预算增加32.90亿元。其中:
贷款利息收入1,076.44亿元,投资利息收入407.20亿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72.47亿元,存款利息支出427.48亿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424.21亿元。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4.02亿元,比预算减少18.58亿元。3.其他收入163.63亿元,比预算增加37.63亿元。其中:
投资收益94.25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6.09亿元,汇兑收益
5.48亿元,其他业务收入36.23亿元,资产处置损益0.39亿元,其他收益1.19亿元。
(二)营业支出577.64亿元,比预算增加52.43亿元。其中:
税金及附加10.66亿元,业务及管理费292.36亿元,减值损失
259.67亿元,其他业务成本14.95亿元。
(三)营业外净收入-0.04亿元,比预算增加1.88亿元。
(四)利润总额354.39亿元,比预算增加1.40亿元。
三、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董事会批准固定资产新增预算48.45亿元,结转2022年固定资产预算18.77亿元,2023年可使用预算合计67.22亿元;全年实际使用固定资产预算42.26亿元,控制在预算额度内。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四
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02亿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969.76亿元,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12.78亿元,现提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一、2023年度拟按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43.02亿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4.30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规定,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5%。2023年末本公司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为31,700.09亿元,拟提取一般准备12.26亿元,计提后一般准备余额达到475.50亿元,占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余额的
1.5%。
三、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拟向永续债投资者支付2023年度利息19.40亿元。
四、经过上述利润分配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87.06亿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156.82亿元。
2023年度建议按总股本15,914,928,468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3.84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61.11亿元(含税)。
2023年度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为1095.71亿元。
公司目前仍处于持续转型升级的发展期,考虑资本补充的难度和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需要加大资本内生积累,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资本。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
25.06%、27.51%、25.02%,分红比例基本稳定,兼顾了股东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请参见2024年4月30日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hxb.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五
华夏银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一、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主要影响因素2024年,是公司实施五年发展规划的攻坚之年,公司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开展集团化管理年为主线,以深化战略执行、推进结构调整为重点,以防范化解风险为支撑,在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坚实步伐。预算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一)有利因素1.积极的财政政策将适度加力、提质增效,体现出财政在稳增长的同时兼顾财政可持续性,着力优化支出等结构性调整。有利于银行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信贷资金需求,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稳健的货币政策将灵活适度、精准有效,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强化跨周期调控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有利于银行稳定资金供给结构,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3.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
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有利于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银行提升跨境金融产品服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5.将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银行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同时积极服务保障性住房等的建设,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不利因素
1.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国内经济回升总体向好,但面临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等压力,货币信贷由外延式扩展向内涵式发展抓变,银行业增速回稳预计成为长期趋势。
2.在持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指引下,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降低融资成本,信贷定价水平持续走低,同时负债端成本存在刚性,银行应注意把握好规模增长和息差收窄间的平衡。
3.国内经济温和复苏,居民风险偏好回落修复缓慢,保险、理财、基金等资管产品降费可能对银行业中收形成持续影响,非
息收入面临下行压力。
4.房地产领域以及上下游行业贷款敞口及不良风险仍可能发生变化,部分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偏高、面临较大还本付息压力,银行业应持续有效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分类施策化解存量问题资产、严控增量风险。
2024年公司将直面问题挑战,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价值创造、轻型运行,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深化内部挖潜与外部拓展,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财务指标预算
(一)财务收支稳定运行。
(二)业务及管理费预算以营业收入预算为基础,若利润实现超预算增长,费用也相应增加。
(三)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2024年度新增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总额36.8亿元,包括:营业用房、电子化项目、自助银行设备、办公设备等。
(四)捐赠预算
2024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0.5亿元。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深化战略执行
数字科技放大效能。加大产业数字金融创新业务资源投入,建立更加灵活的机制体制,以创新释放新动能,实现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加快增长。
零售业务规模产出。聚焦客户价值经营,提升一体化统筹和敏捷作战能力,创新客户服务模式、服务场景、服务手段,不断提升盈利占比。
公司金融加快发展。提升金融资源整合能力、细分行业专业能力、公司产品服务能力和公司客户营销能力,做强综合金融服务,做多客户综合价值,做大全行价值大盘。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金融支持,加快培育新动能新优势。
金融市场做大交易。积极做大交易业务,做优主动投资,加快完善同业客户多层次产品、资产及服务体系,持续拓展收入新增长点。
(二)全面深化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北京的银行”定位。坚定不移支持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首都地区金融稳定。持续深化“京津冀金融服务主办行”建设,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深度融入“五子”联动,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加快融入区域经济主流。三区分行提升市场份额占比,向上增强创新力,在产品、服务、模式创新及能力建设上先行示范,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活力与引领力。“两线、多点”分行加快形成特色,围绕扩大金融服务圈、融入产业生态圈、服务居民生活圈,打通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三)全面深化结构调整
优化负债结构。坚持“存款立行”,以存款替代市场化资金,
以基础型存款、活期存款替代高成本存款,支撑规模增长,确保成本下降。巩固基础型存款增长主体地位,加大活期存款、结算性同业存款组织力度。
优化盈利结构。坚持息差管理,精准精细定价管理,确保营收基本盘总体稳定。全力做大中收总量,显著提升占比,对效益形成强有力支撑。细化增收目标,加快补齐产品种类与业务量短板,加快优势产品发展,形成全面突破。
优化资产结构。资产配置突出“两条主线”,以国家战略为主线,强化传导贯穿;以资本新规为主线,加大轻资本、轻资产运行力度。抓好“三个关键”,加快盘活存量,着力优化增量,更加重视做大流量。
强化成本管控。牢固树立过紧日子观念,打出降本增效“组合拳”。严控存款成本,确保成本优势;严控信用风险成本,实现风险成本有效管控;严格费用管理,严控大额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
(四)全面深化风险防控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把依法合规作为全行经营发展前提和基础,做好内外部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推动合规体系重构落地,建设合规系统平台,实现合规风险关口前移。突出内控审计监督定位,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强化风险全周期管理。强化风险前置引导,发挥风险偏好传导主干作用,加强预警纠偏机制应用;抓实风险过程管控,强化
“一道防线”责任,从业务源头做好新增资产配置和客户准入、退出管理,严防资产质量劣变;加快存量风险处置,以现金清收为核心,持续提升价值贡献。
加强重点领域管控。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围绕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精神,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存量、严格控制新增,依法合规满足优质资产融资需求。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六
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国内及国际审计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2024年度审计、2024年中期审阅、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服务等,总费用不超过800万元。该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提供专业服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税款等。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具体内容请参见2024年4月30日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hxb.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要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外部审计报告质量、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等方面,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23家分所。
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PCAOB)注册,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情况
(一)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张凡,2000年11月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2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张凡女士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华夏银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上市金融机构年报/内控审计。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小东,1997年1月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1997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及财政部全国领军人才。张小东先生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华夏银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金融机构年报/内控审计。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玲玲,2006年1月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0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孙玲玲女士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为华夏银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上市金融机构年报/内控审计。
以上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四)外部审计报告质量
2023年10月中旬-2024年4月,安永华明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的2023年12月31日的银行及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23年度的银行及合并利润表、银行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银行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相关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
安永华明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的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做到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安永华明具有全面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机制,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项目领导人及专业人员符合资格要求,具备胜任能力,同时遵守合伙人轮换制度,确保审计质量和独立性。安永华明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对审计项目和审计报告进行独立复核,对审计团队的工作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高标准完成审计工作,交付高质量审计报告和治理层汇报材料。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安永华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遵守保密条款的相关信息,安排了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服务队伍,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各项工作,同时满足各项独立性的要求,完成了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了审计师的各项责任,较好地履行了合同职责。
会议议案之七
华夏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关联交易,相关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要求范围之内。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本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有效履职
2023年度,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有效履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职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对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对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华夏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3年工作计划》《华夏银行202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
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5项报告、议案,并就相关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截至2023年末,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有7名成员,均为独立董事。
(二)关联方管理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按照关联方管理的最新监管法规,做好各类关联方信息收集和认定工作,持续加强关联方名单的管理和动态更新,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关联方信息。
一是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关于关联方认定和管理的最新要求,做好对本公司主要股东、附属机构、董监高等关联方的沟通和辅导,完成关联方尽调工作。二是持续做好关联方日常认定工作,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关联方进行及时识别确认,确保关联方信息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强化关联方名单的管理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全行和附属机构发布本公司最新关联方名单。四是根据监管要求,做好关联方信息监管报送工作。上述举措有效提高了本公司关联方识别和认定、关联方名单维护和管理以及关联方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为关联交易的有效识别、相关业务的合规开展和审慎监管奠定了基础。
(三)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公司建立事前预审机制,一般关联交易按本公司内部权限进行审批,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程序。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其中,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五)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
2023年度,本公司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落实授信类关联交易各项风险控制要求:未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未对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50%;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未超过其经审计的上年度股权净值。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发生授信业务的关联方范围
(1)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本公司有授信余额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家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家附属机构,以及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其他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336名关联自然人在本公司有授信业务余额。
2.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关联方合并口径授信余额情况如下:
表12023年末合并口径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54-序号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1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1,031,000 | 2.7503% | 1,227,121.49 | 3.2735%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196,121.49 | 0.5232% | |||
小计 | 1,227,121.49 | 3.2735% | 1,227,121.49 | 3.2735% |
-55-序号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2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139,069.84 | 0.3710%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139,069.84 | 0.3710% | |||
小计 | 139,069.84 | 0.3710% | 139,069.84 | 0.3710% |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33,857.89 | 0.0903% | 95,357.89 | 0.254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61,500 | 0.1641% | |||
小计 | 95,357.89 | 0.2544% | 95,357.89 | 0.2544% | ||
4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651,066.15 | 1.7368%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651,066.15 | 1.7368% | |||
小计 | 651,066.15 | 1.7368% | 651,066.15 | 1.7368% | ||
5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22,600 | 0.0603% | 22,600 | 0.0603%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0 | 0 | |||
小计 | 22,600 | 0.0603% | 22,600 | 0.0603% | ||
6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32,112.79 | 0.0857%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32,112.79 | 0.0857% |
-56-序号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小计 | 32,112.79 | 0.0857% | 32,112.79 | 0.0857% | ||
7 | 其他关联法人 | 本公司关联方 | 419,407.58 | 1.1188% | —— | —— |
小计 | 419,407.58 | 1.1188% | —— | —— | ||
8 | 关联自然人 | 本公司关联方 | 13,261.66 | 0.0354% | —— | —— |
合计 | 2,599,997.40 | 6.9358% | —— | —— |
注:根据监管规定,统计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关联方法人口径授信余额情况如下:
表22023年末法人口径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1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1,031,000 | 2.9635% | 1,227,121.49 | 3.5272%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196,121.49 | 0.5637% | |||
小计 | 1,227,121.49 | 3.5272% | 1,227,121.49 | 3.5272% | ||
2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139,069.84 | 0.3997%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139,069.84 | 0.3997% | |||
小计 | 139,069.84 | 0.3997% | 139,069.84 | 0.3997% |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33,857.89 | 0.0973% | 95,357.89 | 0.2741% |
-57-序号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61,500 | 0.1768% | |||
小计 | 95,357.89 | 0.2741% | 95,357.89 | 0.2741% | ||
4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551,557.84 | 1.5854%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551,557.84 | 1.5854% | |||
小计 | 551,557.84 | 1.5854% | 551,557.84 | 1.5854% | ||
5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22,600 | 0.0650% | 22,600 | 0.0650%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0 | 0 | |||
小计 | 22,600 | 0.0650% | 22,600 | 0.0650% | ||
6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东 | 0 | 0 | 32,112.79 | 0.0923%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企业 | 本公司关联方 | 32,112.79 | 0.0923% | |||
小计 | 32,112.79 | 0.0923% | 32,112.79 | 0.0923% | ||
7 | 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附属机构 | 2,000 | 0.0057% | 212,887.12 | 0.6119%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附属机构 | 210,887.12 | 0.6062% | |||
小计 | 212,887.12 | 0.6119% | 212,887.12 | 0.6119% | ||
8 | 其他关联法人 | 本公司关联方 | 419,407.58 | 1.2055% | —— | —— |
-58-序号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所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小计 | 419,407.58 | 1.2055% | —— | —— | ||
9 | 关联自然人 | 本公司关联方 | 13,261.66 | 0.0381% | —— | —— |
合计 | 2,713,376.21 | 7.7992% | —— | —— |
注:1.根据监管规定,统计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因分项四舍五入,合计金额与G15报表所有关联方授信余额差0.01。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关联自然人授信类关联交易各项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之内,法人口径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①单一关联方授信余额。本公司授信余额最大的单一关联方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余额为1,031,000.00万元,扣除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及国债金额后授信余额为1,031,000.00万元,占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9635%,控制在监管要求的10%之内。
②单一关联集团授信余额。本公司授信余额最大的单一关联集团客户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余额为1,243,640.93万元,扣除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及国债金额后授信余额为1,227,121.49万元,占本公司资本净额的3.5272%,控制在监管要求的15%之内。
③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本公司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合计为2,739,737.29万元,扣除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及国债金额后授信余额合计为2,713,376.21万元,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的7.7992%,控制在监管要求的50%之内。
3.授信业务风险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关联方不良贷款余额、逾期贷款余额均为0。
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情况2023年度,本公司发生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主要分为以下三类:资产转移类主要是现券买卖;服务类主要涉及购买保险、科技开发、资产托管、受托销售、房屋租赁等服务;存款及其他类主要是存款,其中关联方存款按照发生额累计,含同业存款。
1.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023年度,与本公司发生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包括: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家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附属机构,以及龙盈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其他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2023年度,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是理财产品、结售汇等手续费及存款。
(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情况1.2023年度,本公司关联方合并口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表32023年度合并口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60-关联方
关联方 | 资产转移 | 服务 | 存款及其他 | 合计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2,887.99 | 134,763.17 | 137,651.16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10,775.14 | 277,904.84 | 288,679.9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413,546.92 | 8,395.57 | 638,957.70 | 1,060,900.19 |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32,889.20 | 1,216.36 | 767,173.76 | 801,279.32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154,733.42 | 410.57 | 266,898.62 | 422,042.61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0 | 5,789.98 | 5,789.98 |
其他关联法人 | 641,966.11 | 90,330.80 | 13,821,499.80 | 14,553,796.71 |
关联自然人 | 0 | 234.45 | 34,898.88 | 35,133.33 |
合计 | 1,243,135.65 | 114,250.88 | 15,947,886.75 | 17,305,273.28 |
注:1.因分项四舍五入,资产转移、服务、存款及其他合计数与G15报表各季度合计数各差0.01,全部交易金
额合计数与G15报表各季度合计数差0.01。2.存款类关联交易按照本年度发生额累计,含同业存款。
2.2023年度,本公司关联方法人口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表42023年度法人口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61-关联方
关联方 | 资产转移 | 服务 | 存款及其他 | 合计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2,861.10 | 97,260.93 | 100,122.03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8,705.48 | 242,726.59 | 251,432.0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209,817.85 | 7,524.18 | 21,052.00 | 238,394.03 |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16,970.58 | 1,216.36 | 717,173.76 | 735,360.70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71,392.13 | 398.56 | 128,294.36 | 200,085.05 |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0 | 0 | 5,789.98 | 5,789.98 |
附属机构 | 0 | 86,665.87 | 12,399.26 | 99,065.13 |
其他关联法人 | 544,279.55 | 89,097.28 | 13,389,472.35 | 14,022,849.18 |
关联自然人 | 0 | 4.62 | 34,898.88 | 34,903.50 |
合计 | 842,460.11 | 196,473.45 | 14,649,068.11 | 15,688,001.67 |
注:1.因分项四舍五入,服务、存款及其他关联交易合计数与G15报表各季度合计数分别差0.02、0.01,全部
交易金额合计数与G15报表各季度合计数差0.03。2.存款类关联交易按照本年度发生额累计,含同业存款。
(三)非授信关联交易风险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未发生风险事项,不存在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四、报告期内管理措施
2023年度,在关联交易领域监管进入新发展阶段背景下,本公司全面贯彻监管规定,注重围绕“完善管理机制、信息合规披露、综合日常管理”三个方面,切实抓好“业务合规、程序合
规、数据合规”三条主线,关联交易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夯实。
(一)完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华夏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完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及职责,有效统筹、协调、组织各业务条线落实关联交易工作,充分推动关联交易管理跨部门、跨职能、集团化协作,提高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水平。
(二)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监管要求,按时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公司官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三)持续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管理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计算口径,按时完成季度报表、年度报告报送工作,加强关联交易业务合规及数据质量核查,提高关联交易业务合规水平,规范报表数据。
五、下一步工作2024年,本公司将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开展对标达标工作及时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联交易各项监管政策变化,深入研究并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政策,开展对标达标工作,强化关联交易操作、数据统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升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水平。
(二)落实最新审议要求,严格关联交易审议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议标准的最新要求,梳理业务需求,严格落实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确保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三)推动数字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关联交易线上化管理,通过科技手段提升关联交易审议、披露及报告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本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议案之八
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原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第七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等监管规定,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为提高关联交易管理质效,现申请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是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00015,注册资本287.5502亿元,成立日期:1981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赵民革。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钢铁业为主业,兼营采矿、机械、电子、建筑、房地产、服务业、海外贸易等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2022年粗钢产量全国排名第六,规模优势明显。公司形成了以板材为主、辅以线材等其他钢材的产品结构,并不断优化,拥有较多的国内外矿产资源,建立了较稳定的供销渠道,为其与同行业的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5,188.42亿元,总负债3,577.77亿元,资产负债率68.96%,所有者权益1,610.65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2,478.99亿元,净利润21.03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3,113.9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5.66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5,278.62亿元,总负债3,615.41亿元,所有者权益1,663.21亿元,资产负债率68.49%,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826.32亿元,净利润30.23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2,107.0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3.24亿元。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份3,449,730,597股,持股比例21.68%,是本公司关联方。
(二)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5089N,注册资本199亿元,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杨东伟。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4,532.39亿元,总负债2,731.74亿元,所有者权益1,800.65亿元,资产负债率60.27%,2022年度营业收入472.09亿元,净利润138.5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584.6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62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4,966.47亿元,总负债3,101.14亿元,资产负债率
62.44%,所有者权益1,865.33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
367.00亿元,净利润47.2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51亿元。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份3,075,906,074股,持股比例
19.33%,是本公司关联方。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100%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123XX,注册资本8,295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张智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网建设和运营,经营区域覆盖中国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供电范围覆盖中国国土面积的88%,供电人口超过11亿。窗体底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资产49,022.76亿元,总负债27,136.68亿元,资产负债率55.36%,所有者权益21,886.08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5,374.19亿元,净利润589.70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资产50,468.82亿元,总负债27,631.83亿元,资产负债率54.75%,所有者权益22,836.99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25,927.85亿元,净利润529.37亿元。
2.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14196L,注册资本
132.1206亿元,成立日期:2011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李国良,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投资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605.39亿元,负债总额1,386.11亿元,资产负债率86.34%,
所有者权益219.28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74.22亿元,净利润15.19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828.47亿元,负债总额1,574.74亿元,资产负债率86.12%,所有者权益253.73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54.58亿元,净利润10.85亿元。
3.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主要股东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1.11%股权,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7.77%股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有
26.67%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9554,注册资本449.9608亿元,成立日期:1988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宇,主营业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租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183.06亿元,总负债1,189.34亿元,资产负债率54.48%,所有者权益993.72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290.54亿元,净利润31.99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332.67亿元,总负债1,336.35亿元,资产负债率57.29%,所
有者权益996.32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总收入267.63亿元,净利润9.33亿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8.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注册资本222.4277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于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居全球财险市场前列。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7,514.61亿元,总负债5,391.51亿元,资产负债率
71.75%,所有者权益2,123.10亿元,2022年度总保费收入4,875.33亿元,净利润265.47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
资产6,916.75亿元,总负债4,651.95亿元,资产负债率67.26%,所有者权益2,264.80亿元,2023年1-9月总保费收入3,460.38亿元,净利润193.86亿元。2023年9月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23.30%,长期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份2,563,255,062股,持股比例
16.11%,是本公司关联方。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主要股东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3.55%,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9.59%,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
14.65%,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注册资本86.9653亿元,成立日期:
1993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霍达。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6,116.62亿元,总负债4,964.20亿元,资产负债率81.16%,所有者权益1,152.42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92.19亿元,净
利润80.79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6,240.17亿元,总负债5,043.83亿元,资产负债率80.83%,所有者权益1,196.34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48.71亿元,净利润64.05亿元。
2.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控股股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泉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兴业银行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注册资本53.20亿元,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海清,经营范围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763.02亿元,总负债668.61亿元,资产负债率87.63%,所有者权益94.4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1.35亿元,净利润
24.93亿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总资产
831.23亿元,总负债726.47亿元,资产负债率87.40%,所有者权益104.76亿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55.37亿元,净利润
12.64亿元。
(四)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资并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41849,注册资本1,731.5947亿元,成立日期:
1981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郝伟亚。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8,212.80亿元,总负债5,338.37亿元,资产负债率65%,所有者权益2,874.43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50.85亿元,净利润24.14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477.0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95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8,593.95亿元,总负债5,558.14亿元,资产负债率
64.68%,所有者权益3,035.81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
170.92亿元,净利润19.66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463.36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50亿元。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份1,728,201,901股,持股比例
10.86%,是本公司关联方。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京投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HB7PL5L,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刘赫轩。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京投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17.19亿元,负债总额67.17亿元,资产负债率57.31%,所有者权益50.02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17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京投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
133.23亿元,总负债83.47亿元,资产负债率62.65%,所有者权益49.76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0.44万元,净利润-0.27亿元。
2.北京环汇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京
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7%股权,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0%股权,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3%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7FHA951C,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波,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免税商店商品销售;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停车场服务;房地产经纪业务;企业管理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环汇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
59.06亿元,总负债25.65亿元,资产负债率43.43%,所有者权益33.4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917.75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环汇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66.05亿元,总负债32.73亿元,资产负债率49.55%,净资产33.32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883.09万元。
(五)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75%、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53027445,注册资本60亿元,成立日期:201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毕凤林。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云南省卷烟工业系统所属非烟多元化企业及股权的经营管理,核心业务包括金融(证券、银行)资产、
酒店地产、基础产业、配套产业四大业务板块。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为2,759.57亿元,总负债1,708.30亿元,资产负债率61.90%,所有者权益1,051.27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0.53亿元,净利润29.27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233.5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37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2,805.81亿元,总负债1,703.33亿元,所有者权益1,102.48亿元,资产负债率60.71%,2023年1-9月营业收入
75.28亿元,净利润26.39亿元。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份560,851,200股,持股比例3.52%,是本公司关联方。
(六)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本公司持有82%股权,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8%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26820B,注册资本100亿元,成立日期:2013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陈传龙。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429.69亿元,总负债1,275.71亿元,资产负债率89.23%,所有者权益为153.98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44.02亿元,净利润为25.05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1,635.47亿元,总负债1,467.86亿元,资产负债率89.75%,所有者权益167.61亿,2023年1-9月营业收入37.66亿元,净利润21.20亿元。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2%股权,对其构成控制,是本公司关联方。
(七)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W0D05P,注册资本30亿元,成立日期:2020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苑志宏。经营范围包括: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44.01亿元,总负债1.92亿元,资产负债率4.36%,所有者权益
总额42.09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5.23亿元,净利润8.77亿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47.81亿元,总负债1.52亿元,资产负债率3.18%,所有者权益总额
46.29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7.32亿元,净利润4.14亿元。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对其构成控制,是本公司关联方。
二、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及本次申请额度情况
(一)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77-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0,500.00 | 12,271.21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500.00 | 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45.00 | 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50 | 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 | 0.27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2.80 | 13.55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1,420.00 | 354.64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9,500.00 | 280.62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
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17.1580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12.1580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78-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2,271.21 | 30,5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0 | 2,0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 | 102.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 | 0.5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27 | 5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3.55 | 63.30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354.64 | 2,0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280.62 | 7,000.0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为: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单一关联方法人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6,645.00 |
3.申请理由
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122.7121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规模优势明显,产品种类齐全,产品结构优秀,授信期内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及新增业务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现券买卖业务;(2)本公司与首钢集团关联企业开展不良债权资产转让业务;(3)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债券承销领域的合作;(4)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代销业务、金融中介、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5)本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理财服务;(6)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结售汇等业务;(7)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理财资金投资业务;
(8)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款业务。
(二)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0-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0,500.00 | 1,390.7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13,500.00 | 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30.00 | 30.24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10 | 0.9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 | 0.2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1.05 | 0.01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2,800.00 | 274.74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9,000.00 | 2,067.27 |
注:1.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2.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资产托管服务超出已申请额度部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369.6606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39.6606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1-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390.70 | 23,0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0 | 1,0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0.24 | 301.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90 | 5.0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20 | 5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01 | 10.06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274.74 | 3,6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2,067.27 | 9,000.0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为: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单一关联方法人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4,300.00 |
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000.00 |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2,200.00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800.00 |
3.申请理由
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13.907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
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鉴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规模、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以及其母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绝对垄断地位和巨大的财务实力,授信期内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及新增业务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现券买卖业务;(2)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债券承销领域的合作;(3)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代销业务、金融中介、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
(4)本公司向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理财服务;(5)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员工医疗保险、结售汇等业务;
(6)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理财资金投资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业务;(7)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款业务。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2-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2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0,500.00 | 953.58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14,500.00 | 1,342.84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88.40 | 32.38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30.00 | 11.01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 | 0.15 |
-83-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2年5-12月金额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5.52 | 12.72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23,720.00 | 5,330.25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4,000.00 | 208.4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696.0559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466.0559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2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953.58 | 23,0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1,342.84 | 14,5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2.38 | 358.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11.01 | 60.0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15 | 5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2.72 | 37.59 |
-84-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2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5,330.25 | 18,6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208.40 | 13,000.0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为: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单一关联方法人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0,00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4,000.00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000.00 |
3.申请理由
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9.5358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地位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授信期内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及新增业务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现券买卖业务;(2)
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代销业务、金融中介、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3)本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理财服务;(4)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员工医疗保险、财产保险、房屋租赁、结售汇等业务;
(5)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理财资金投资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业务;(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款业务。
(四)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5-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5,000.00 | 6,510.66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1,500.00 | 220.44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00.00 | 7.78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10.00 | 4.3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 | 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02 | 0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2,500.00 | 5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7,000.00 | 4,280.54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
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61.6003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5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11.6003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6-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6,510.66 | 15,0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220.44 | 1,5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7.78 | 100.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4.30 | 10.0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 | 5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 | 0.03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500 | 2,5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4,280.54 | 7,000.0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其中,与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单一法人主体为: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7-单一关联方法人名称
单一关联方法人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北京京投润德置业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4,400.00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2,000.00 |
北京环汇置业有限公司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2,000.00 |
3.申请理由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5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65.1066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鉴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方面的垄断地位,及政府给予的强力支持,授信期内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及新增业务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现券买卖业务;(2)本公司与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代销业务、金融中介、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3)本公司向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理财服务;(4)本公司向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外汇汇款、结售汇等服务;(5)本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理财资金投资业务;(6)北京市基
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款业务。
(五)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8-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7,570.00 | 321.13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4,000.00 | 520.81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90.00 | 0.53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 | 0.16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 | 0.12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16 | 1.75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9,020.00 | 1,383.42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10,000.00 | 646.08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367.5834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75.7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91.8834亿
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89-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321.13 | 7,57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520.81 | 4,0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53 | 130.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16 | 5.00 |
理财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0.12 | 5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75 | 3.34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1,383.42 | 9,0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646.08 | 16,000.00 |
注:上述交易额度均为合并口径,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对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额度。
3.申请理由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75.7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3.2113亿元。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流动性强,偿付能力强,授信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及新增业务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现券买卖业务;(2)本公司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代销
业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3)本公司向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产托管、理财等服务;(4)本公司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财产保险、结售汇等业务;(5)本公司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理财资金投资;(6)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款业务。
(六)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90-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22,000.00 | 2,108.87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60.00 | 23.09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4.02 | 2.73 |
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业务价格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授信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
申请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26.6643亿元。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22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如本次授信有效期到期日早于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则授权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延长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6.6643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91-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2,108.87 | 22,0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0 | 5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23.09 | 162.4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2.73 | 4.03 |
3.申请理由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22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业务范围包括资金融出类业务、资金交易类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和同业担保类业务。授信有效期1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21.0887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稳步增长,资产质量较好,授信期内风险可控,基于以往业务合作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华夏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券买卖业务;(2)本公司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务;(3)本公司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金融中介、资产管理领域合作;(4)本公司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外汇汇款、结售汇等服务。
(七)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1.2023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92-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预计上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10,000.00 | 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32,000.00 | 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2,880.00 | 490.67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500.00 | 99.91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02 | 0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37,050.00 | 0.97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5,000.00 | 0 |
部分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与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原因是:
关联交易额度是本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与关联方合作前景等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实际执行时,受市场活跃度、客户需求、产品销售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较计划存在一定变化,导致部分额度的执行存在差异。
2.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申请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814.6003亿元。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0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本次授信
有效期到期日早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则授权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延长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714.6003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93-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余额)/2023年5-12月金额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授信类交易 | 授信额度 | 0 | 10,000.00 |
资产转移 | 转让价格 | 0 | 12,000.00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490.67 | 2,460.00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 | 99.91 | 500.00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 | 0.03 |
资金交易与投资 | 交易价格/损益 | 0.97 | 55,000.00 |
存款 | 非活期存款 | 0 | 1,500.00 |
3.申请理由授信业务方面,2023年5月19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0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业务品种为资金融出类业务,仅用于流动性支持,授信有效期1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司授信业务余额为0。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执行本公司统一风险偏好,授信期内风险可控。按照监管部门对附属机构流动性支持的尽职类承诺,预计本次额度。
非授信业务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公司与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现券买卖等;(2)本公司与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中介等业务;(3)本公司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托管服务;(4)本公司向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外汇汇款、结售汇等服务;(5)本公司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现金管理类理财快赎垫付业务,理财资金投资本行承销的债券;(6)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业务。
三、行内审批情况
(一)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战略客户部申报的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用信企业限定在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范围之内。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单一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
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按照2023年末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7.50元计算,本次审批同意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305亿元低于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净值
603.70亿元(34.4973亿股×17.50元/股=603.70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二)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战略客户部申报的关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用信企业限定在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范围之内。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单一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
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按照2023年末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7.50元计算,本次审批同意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低于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净值
538.28亿元(30.7590亿股×17.50元/股=538.28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金融市场部申报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用信企业限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范围之内。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单一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按
照2023年末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7.50元计算,本次审批同意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30亿元低于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净值
448.57亿元(25.6325亿股×17.50元/股=448.57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四)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战略客户部申报的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5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用信企业限定在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范围之内。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单一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按照2023年末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7.50元计算,本次审批同意的
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50亿元低于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净值
302.44亿元(17.2820亿股×17.50元/股=302.44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五)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昆明分行申报的关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75.7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有效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用信企业限定在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范围之内。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对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单一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本公司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按照2023年末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7.50元计算,本次审批同意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75.70亿元低于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净值
98.15亿元(5.6085亿股×17.50元/股=98.15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六)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金融市场部申报的关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22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业务品种为资金融出类业务、资金交易类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同业担保类业务,以上各项业务之间额度共用,业务开展须符合监管部门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方式,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本次授信有效期到期日早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延长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根据本公司内部制度,需要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业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之内进行审批。
(七)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了金融市场部申报的关于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申请,审议结论:同意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
度100亿元(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业务品种为资金融出类业务,仅用于流动性支持业务开展须符合监管部门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方式,如涉及信用贷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度等的要求。授信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本次授信有效期到期日早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审批延长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根据本公司内部制度,需要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业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之内进行审批。
上述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分别为305亿元、230亿元、230亿元、150亿元和75.70亿元,均未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2023年四季度末本公司资本净额3,479.04亿元,3,479.04亿元×15%=521.86亿元);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额度分别为220亿元、100亿元,均未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即3,479.04亿元×10%=347.90亿元)。同时,上述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总额度为1,310.70亿
元,加上其他未达到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本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类关联交易总额为1,519.48亿元,未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0%(即3,479.04亿元×50%=1,739.52亿元),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及本公司制度相关规定。
四、审议要求按照2023年四季度末本公司资本净额3,479.04亿元和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185.79亿元计算,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为34.79亿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为
15.93亿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为159.29亿元。
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417.1580亿元、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369.6606亿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696.0559亿元、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61.6003亿元、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367.5834亿元、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26.6643亿元和与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814.6003亿元均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述7笔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均应由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417.1580亿元事项、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369.6606亿元事项、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696.0559亿元事项、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261.6003亿元事项、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367.5834亿元事项、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226.6643亿元事项、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
814.6003亿元事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项下相关分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2024年4月23日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hxb.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会议议案之九
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公司治理实际,现拟对本行董事津贴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行董事津贴执行标准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2020年4月21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三部分组成。其中,劳务报酬为18万元/人/年;委员会职务津贴为3.6万元/人/年/会;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为1.2万元/次,包括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
二、董事津贴制度调整的建议
根据本行公司治理实际并参考可比同业实践,建议调整本行董事津贴标准,并拟于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由每年18万元调整为每年28万元。
2.委员会职务津贴:由“3.6万元/人/年;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按任职数量累积计算”调整为“
7.5万元/人/年;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不累积计算”。
3.取消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原为1.2万元/次)。调整后,董事津贴标准为35.5万元/人/年,按照董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2024年5月20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稿)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董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本行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不从本行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五、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
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7.5万元。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不累积计算。
七、本行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
本行其他相关工作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八、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九、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XX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的版本同时废止。
会议议案之十
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公司治理实际,现拟对本行监事津贴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行监事津贴执行标准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2020年4月21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监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三部分组成。其中,劳务报酬为18万元/人/年;委员会职务津贴为3.6万元/人/年/会;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为1.2万元/次,包括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
二、监事津贴制度调整的建议
根据本行公司治理实际并参考可比同业实践,建议调整本行监事津贴标准,并拟于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由每年18万元调整为每年28万元。
2.委员会职务津贴:由“3.6万元/人/年/会”调整为“6万元/人/年”。
3.参照多数同业情况,取消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原为1.2
万元/次)。
调整后,监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4万元,按照监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
(2024年5月20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稿)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监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监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监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部分组成,按照监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五、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监事参与监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2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监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不累积计算。
七、本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检查和调研相关工作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八、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九、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XX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的版本同时废止。
会议议案之十一
关于选举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提名,拟增补瞿纲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已签署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瞿纲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瞿纲先生自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日起履职,任期至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瞿纲先生基本情况
2.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
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附件1
瞿纲先生基本情况
瞿纲,男,1974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党委常委。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任职资格待核准)。
说明:瞿纲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其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
附件2
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
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有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三)在本行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四)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担任本行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担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
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必要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八条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第九条本行独立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四)与本行及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及情形;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除前述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本行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三章选任程序第十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第十四条董事人选由股东或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行长提名。
第十五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收集上述被提名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能作为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第十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提名单位另行提名。
第十七条在选举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须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须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本行须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审核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由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选举新的董事(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就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得由本行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一条本行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报告事项之一
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监事会结合监事列席会议、审阅董事履职档案、调阅资料、沟通交流、监事评价和董事会评价等情况,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开展了评价,形成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对董事会2023年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3年,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要求,有效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持续提升履职质效,有力推进了本行的高质量发展。
(一)坚守金融国企使命担当
董事会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督导管理层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民生发展,持续加大重点领域
金融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信贷投放,加强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力度,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显著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占比稳步提高;养老金融、产业数字金融业务发展提质增速;超额完成普惠金融“两增”贷款监管目标,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董事会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推动本行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自身经营发展相融合,树立ESG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监管文件研究学习情况等议案,支持管理层深化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审议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碳达峰行动方案,支持管理层系统构建绿色金融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与国际合作,打造绿色金融竞争优势。
(二)系统推进战略规划实施董事会聚焦战略引领,监督评估战略有效实施,确保战略规划全面执行。支持管理层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公司金融转型、零售金融转型和金融市场业务转型。持续加强对战略的动态评估与重检。审议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等议案,监督管理层战略目标及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审议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与重检报告,提高规划目标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和与监管要求的兼容性。推动管理层强化战略协同和执行。督导管理层以五年发展规划引导经营发展,开展专业协作管理和同业最优实践学习;强化战略执行监测和考核,建立分行组织力、执行力评价体系。
(三)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持续探索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议事程序。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制定董事会决策重点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完善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的相关职责,调整优化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结构,优化独立董事履职全流程保障。开展年度董事会合规履职事项自评估,确保董事会承担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最终责任事项持续、全面、有效落实。2023年,董事会召开会议8次,审议通过议案60项,审阅专项报告21项,听取2项专题报告;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16次,审议通过议案58项,审阅专项报告2项,听取专题汇报2项。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了包括三会决议、董监高变动、业绩快报、关联交易、优先股赎回、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2023年,本行董事会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次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创建活动”中获得“最佳实践案例”奖项。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中,获得A类(优秀)评价结果。
(四)监管重点关注领域的履职情况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支持管理层升级风险偏好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信用风险偏好预警纠偏机制,推动风险管理数字
化转型。审批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掌握全行最新风险情况;审批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评估报告、风险偏好陈述书,科学设定各类风险容忍度;审批风险管理策略,明确各类风险的管控措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方面,监督管理层有效推进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组织及实施,落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管理制度。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结果及模型参数更新,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强化全行信用风险评估,完善损失准备计量方法。压力测试方面,审阅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关注压力测试的结果及其影响,支持管理层推进压力测试工具在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应用,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审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监督管理层全面梳理表外业务种类及风险情况,进一步强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审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审阅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专题报告,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严守流动性安全运行底线。资本管理方面,支持管理层持续加强资本管理,坚持轻资本、轻资产运行,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审议资本充足率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督导管理层持续完善资本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本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并表管理方面,督导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完善集团化管理机制,建立集团协同联动激励机制,健全集团化风险管理体系。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及时掌握本行声誉风
险状况,监督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构建声誉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精准施策。数据治理方面,充分履行数据治理相关职责,审阅数字化转型工作、数据治理工作等专题报告,支持管理层健全企业级数据治理组织体系,提升本行数据服务支撑与应用等基础能力,提速发展产业数字金融业务,深化数字化经营。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审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自我评估报告,督导管理层持续完善全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在制度建设、风险排查、培训教育、问责警示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引导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法经营、合规操作。
二、对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董事履职评价范围截至2023年末,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履职董事共16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李民吉、关文杰
、宋继清),股权董事6名(王洪军、才智伟、马晓燕、曾北川、关继发、邹立宾),独立董事7名(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陈胜华、程新生)。原执行董事王一平先生于2023年9月26日辞去本行执行董事职务,因履职时间超过半年,其履职表现包含在本次评价范围内。监事会对上述17名董事开展2023年度履职评价工作。
(二)董事履职情况
关文杰先生因工作原因于2024年1月12日辞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职务。
根据2023年度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材料,结合对全体董事2023年度履职档案的审阅情况、监事的评价意见等,监事会对上述17名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如下:
1.董事整体履职情况
全体董事能够做到忠实、勤勉、尽职、审慎地履行职责,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1)履行忠实义务
全体董事能够做到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恪守承诺。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本年度未发现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
(2)履行勤勉义务
全体董事能够做到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董事依法合规参会议事,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担任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年度工作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在本行的年度工作时间均超过15个工作日。
全体董事重点关注并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发展、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关联交易管理、反洗钱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提升董事会决策质效,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推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
(3)履职专业性
全体董事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持续学习,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本行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体董事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就本行经营发展事项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2023年,董事加大调研与督导力度,开展长三角区域分行战略执行情况调研、“商行+投行”战略转型调研,督导管理层加强合规经营,深化战略执行,提升价值创造;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及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
(4)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
全体董事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坚持公平原则,未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履职合规性
全体董事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相应职责,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及变动情况,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督导管理层抓好抓实问题整改与问责。
2.各类别董事履职情况
执行董事能够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切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议,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保障其他董事对经营信息的知情权,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在决策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股权董事能够积极加强董事会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推动本行持续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架构,注重关联交易与资本管理情况,就发展战略、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能够以本行发展为大局,着眼长期利益,并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就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董事高管薪酬、高管聘任等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同时,以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持续加强与高级管理层、内审、外审机构负责人的沟通,切实提升履职质效,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3.履职评价结果
根据本行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结合全体董事自评、互评及董事会评价情况,监事会对17名董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以上报告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报告事项之二
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
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根据年度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监事出席和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审阅报告、参加履职评价和调研活动、发表有关意见建议、监事自评及相互评价等情况,形成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自我评价
2023年,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监事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围绕本行战略重点和经营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合规和战略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督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持续提升监督质效,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2023年,监事会依法合规召开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15项议案,听取3项专题汇报,审阅14项专题报告。监督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13项议案,听取2项专题汇报。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相关义务,从经营管理、风险内控管理、市值管理、审计工作等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性监督意见和建议,持续跟踪监督并强化意见建议落实,有效发挥了监督职能。监事全年出席股东大会1次,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3次,通过审阅会议资料方式列席董事会书面传签会议5次,对本行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关联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高管考核等重大决议内容及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38次,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相关义务,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领域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有效发挥了监督职能。
(二)监事会开展履职评价情况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阅董事监事履职档案、高级管理层年度
述职报告,结合日常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会议以及开展调研监督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在监事定性评价的基础上,由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议,最后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三)监事会开展调研监督情况以调研赋能经营发展,完善监事会调研闭环工作机制。结合监管重点、战略转型重点及全年工作部署,监事会组织开展经营情况、“商行+投行”战略实施情况、信用卡业务情况、子公司管理情况等4项专题调研活动,不断拓展调研广度和深度,围绕一个专题,调研多家分行,对标同业优秀实践,推动相关条线系统梳理本条线情况,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14条工作建议,发送相关部门研究落实,落实情况报行领导批准后反馈各位监事。首次制定《监事会赴分行调研组织服务工作流程》,实现调研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将调研各环节工作落实落细。创新监督方式,联合内审部门对四家分行资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计部相关情况报告,指出资产质量管理的焦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提出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传导落地、强化责任追究、摸清问题资产底数、严把授信准入关、规范员工行为管理、加强系统性整改等监督意见,呈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向监事会汇报关于四家分行资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近年来全行资产质量管控情况及总行落实监事会监督意见情况,推动四家分行做好立查立改的同时,督促做好系统性整改
和长效机制建设,发挥公司治理各主体在风险管控工作中的合力,取得良好效果。
二、对监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截至2023年末,本行第八届监事会履职监事共9名,其中股东监事2名(邓康、丁召华),外部监事4名(祝小芳、赵锡军、郭田勇、张宏),职工监事3名(王明兰、朱江、徐新明)。监事会对上述9名监事开展2023年度履职评价工作。
(一)监事整体履职情况全体监事能够做到忠实、勤勉、尽职、审慎地履行职责,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履行忠实义务方面,全体监事能够做到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恪守承诺。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现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
履行勤勉义务方面,全体监事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做到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2023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各位监事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作为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外部监事,能够认真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外部监事在本行工作时间均超过15个工作日,工
作时长区间为24-37个工作日。
履职专业性方面,全体监事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持续学习,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位监事能够积极出席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参加调研活动,就参会和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分行深入交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36条监督意见和建议,并能持续关注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方面,全体监事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坚持公平原则,未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履职合规性方面,全体监事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相应职责,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
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各位监事能够认真审阅本行提供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等各类文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各位监事能够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督促高级管理层将立查立改和建立长效整改机制相结合,将整改成效切实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持续推进本行合规管理层级跃升。
(二)各类别监事履职情况股东监事能够主动加强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注重关联交易与资本管理情况,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外部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积极踊跃参加各项调研活动,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外审机构关于年度报告审计、半年度报告审阅情况的汇报,与外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提示重点关注事项,对外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职工监事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够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监事会主
席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38次,对高级管理层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三)履职评价结果根据本行监事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结合全体监事自评、互评,监事会对本行9名监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以上报告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报告事项之三
关于华夏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审阅述职报告、调阅资料、沟通交流、监事评价等方式,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开展了评价,形成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对高级管理层2023年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3年,高级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开展各项工作,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情况,持续强化在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领域的履职尽责。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高级管理层认真贯彻落实行党委四届六次全会和本行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六个聚焦”和“四个全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促转型、调结构、增效益、防风险,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主要指标圆满完成年初目标和董事会要
求,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一)聚焦战略引领,发展规划实施扎实推进、见行见效。一是战略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开展专业协作管理和同业最优实践学习;建立分行组织力、执行力评价体系;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圆满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接续开展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行动工作。二是战略重点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公司金融转型、零售金融转型、金融市场业务转型陆续落地见效。
(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全面深化、质效提升。一是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11.9%,制造业贷款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占比稳步增长,绿色贷款占比位居股份制银行前列。二是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力度加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两增”贷款超额完成监管目标;启动专精特新“千百十”工程;持续助力乡村振兴;养老产业融资客户和业务分别增长68%、56%。
(三)聚焦风险防控,安全稳健运行狠抓不懈、筑牢防线。一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升级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信用风险偏好预警纠偏机制;推动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迭代升级企业大数据风险识别预警系统等10项风控系统。二是审批工作管理不断优化。行业审批指引研究提质扩面;授信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事中监督体系全面建立。三是资产质量管控成效明显。关注类贷款、不良贷款实现“双降”;问题资产现金清收近95亿元;特殊资产管理系统全面启动并加快建设。
四是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合规体系重构及系统建设加快,加强合规监测预警。五是审计监督成效提升。在重点领域持续发挥监督作用,数字化审计成效显现。
(四)聚焦结构调整,优化改进工作迎压前行、取得进展。一是客户基础持续夯实。新增对公生态客户超3万户;个人基础客户达244万户;同业授信客户数增长84%。二是盈利能力持续提升。本行息差水平保持可比同业中上位;非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38.4%。三是区域差异化发展持续加强。“三区”分行存、贷款占比分别提升0.8和2.7个百分点;“两线”分行信贷投融资业务规模基本保持稳定;“多点”分行非信贷投融资业务贡献度提升。
(五)聚焦集团化建设,管理基础不断夯实、厚积成势。一是集团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建立集团协同联动激励机制;升级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健全集团化风险管理体系;修订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制定子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二是综合化经营效能不断增强。华夏金租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同业前列;华夏理财产品余额增速位列可比同业第一;完成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改制,获得监管部门高度肯定。
(六)聚焦专业化建设,专业能力持续加强、落实落细。一是大力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实施年度专业能力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库;制定实施本行专业序列建设总体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二是有序推进人才开发工作。统筹推进培训专业管理、项目实施、资源建设与平台搭建。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范围截至2023年末,本行参加履职评价的高级管理人员共7名,原行长关文杰
、原副行长王一平
、副行长杨伟、副行长刘瑞嘉、副行长高波、董事会秘书宋继清,财务负责人王兴国。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根据2023年度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定量指标完成情况及2023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结合对全体高管人员2023年度个人述职报告的审阅情况、监事的评价意见等,监事会对上述7名高管人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如下:
1.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考核情况2023年,根据董事会年初下达的整体指标完成情况及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完成情况,监事会认为,各名高管人员能够在职权范围内审慎、勤勉行使职权,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较好完成了各主要经营指标和分管领域各项任务。
董事会对7名高管人员2023年度的考核结果全部为A。监事会认为,该次考核的结果反映了2023年度高管人员勤勉尽职的实际情况。
2.遵章守纪合规履职情况
原行长关文杰于2024年1月12日辞职,任职时间超过半年,参加2023年度履职评价。
原副行长王一平于2023年9月26日已到龄退休,任职时间超过半年,参加2023年度履职评价。
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审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认真审阅本行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和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制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计划,较好地完成董事会年初下达的各主要经营指标。
3.重点监督领域的履职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监督领域的履职情况提出如下监督评价意见: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统筹管理。升级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信用风险偏好预警纠偏机制。推动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迭代升级企业大数据风险识别预警系统等10项风控系统。持续更新恢复计划及处置计划,按季监测恢复计划触发指标,增强本行持续经营和危机应对能力,履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责任。2023年,本行风险情况总体平稳,各类风险指标符合风险偏好要求。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组织推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健全管理体系及治理架构,强化部门职责
分工,提升专业管理能力。优化完善实施体系,根据宏观经济及本行信用风险变化,及时更新前瞻性信息指标和各类模型参数。定期向董事会、监管部门汇报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和实施结果。2023年,本行扎实推进预期信用损失法各项管理和实施工作,审慎评估并按期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压力测试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健全压力测试管理体系。统筹开展资本充足率、恢复计划和银行业金融稳定3项全面风险压力测试及多次单一风险专项压力测试,指导子公司强化压力测试工作。完善压力测试情景和方法,提升专项压力测试针对性,强化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基于天算星系统压力测试模块,开发上线宏观压力情景生成器等功能。2023年,本行压力测试体系进一步完善。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落实《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华夏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各层级机构、部门的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职责。系统梳理表外业务种类及开展情况,针对表外业务特点,统筹做好表外业务风险防控,不断提升系统性管理能力。2023年,本行未发生重大表外业务风险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流动性风险偏好传导体系,设置流动性指标体系。多渠道组织资金,
提升负债稳定性。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明确存贷比管理目标。组织开展专项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强化集团流动性风险管理,健全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集团内部流动性互助机制。加强日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23年,本行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符合标准。
资本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加强资本管理。加快资本新规项目建设,完成计量规则落地,初步实现自动计量。开展资本计量自查自纠,全面梳理资本计量规则及数据情况,逐条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确保计量合规。坚持轻资本、轻资产运行,持续加强资本管理,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资本使用效率提升。2023年,本行各级资本充足率均满足监管要求。
并表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统筹推进并表管理。结合本行管理架构,从风险并表、会计并表、资本并表、财务并表和统计并表等方面统筹推进并表管理工作。统一集团与子公司、境外分行的会计政策,规范财务并表制度。制定《华夏银行集团合作机构管理及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银行集团并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化、完整化。2023年,本行并表管理能力进一步强化。
声誉风险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积极构建声誉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针对敏感时点、突出隐患、重要事件等开展专项监测,做好媒体沟通联系,
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按季组织声誉风险排查,提前预警,制定预案,控制风险扩大或暴露。持续做好声誉风险培训、演练,将声誉风险应急预案融入各重点业务环节,印发银行业典型声誉风险案例剖析,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2023年,本行未发生重大声誉事件。
数据治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不断深化本行数据治理。监管数据标准(EAST5.0)报送保持同业领先。加快健全企业级数据治理组织体系,构建“三位一体、金字塔”式组织协调层。建立数字化人才优选使用机制,健全数字化人才培训认证体系。全面评估本行数据管理工作现状。构建数据治理自评估等6大管理机制,保障长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2023年,本行数据服务支撑与应用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自我评估,开展多层次的操作风险和员工行为管理培训。修订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异常行为专项排查。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监测科技手段应用,优化新增员工账户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构建员工异常行为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员工行为社会监督。2023年,本行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为本行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意见
监事会对7名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以上报告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报告事项之四
华夏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规定,本行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本行严格落实上述监管规定,2023年度通过股东自查和本行自查等形式开展大股东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本行大股东不存在违反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行大股东有关情况
根据《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规定,本行共有3家大股东,分别为:第一大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股21.68%)、第二大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英大”,持股19.33%)、第三大股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持股16.11%)。
二、大股东年度评估情况
(一)股东资质和财务状况首钢集团为北京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网英大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人保财险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行大股东均依法设立,股东资格均经过监管审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大股东均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投资商业银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二)所持本行股权情况作为本行大股东,首钢集团、国网英大、人保财险始终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股东持有本行股权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涉及质押冻结情况。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委托他人持股本行或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度,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关联交易,相关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要求范围之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内部制度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与大股东开展的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大股东不存在与本行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四)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大股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的规定出具了股东承诺,涵盖持股目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投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关联关系、合规运作等声明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隔离机制、股权质押、股份限售、信息报告等合规类承诺及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2023年度均认真履行了股东承诺。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情况及落实公司章程、协议条款情况
大股东均认真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合规参与本行公司治理,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大股东支持本行资本规划,不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况,近年来大股东对本行资本补充工作给予了较大支持,为本行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股东根据监管要求,积极配合本行进行信息报送,所持本行股权权属清晰。
(六)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
大股东均能够认真遵守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违反《股权管理办法》《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通知》《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规定、对本行持股稳定性、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持续关注和规范大股东行为,加强与大股东沟通与协作,引导和推动大股东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
(二)持续完善股权信息化建设,提升股权数据治理水平,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大股东相关信息。
(三)持续加强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确保与大股东开展的各项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上报告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阅,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报告事项之五
华夏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详见附件。
附件: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丁益)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赵红)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郭庆旺)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宫志强)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吕文栋)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陈胜华)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程新生)
以上报告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阅,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附件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益)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人丁益,女,1964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151-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丁益 | 1/1 | 8/8 | 3/3 | — | — | — | 4/4 | 32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资本充足率报告、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与重检报告等8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
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就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本行核实,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
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
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丁益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红)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红,女,1963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教研室主任、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中丹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161-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赵红 | 1/1 | 8/8 | — | 2/2 | — | 3/3 | — | 34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管理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文件研究学习落实情况的报告等18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
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赵红
附件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庆旺)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郭庆旺,男,1964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171-
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郭庆旺 | 1/1 | 8/8 | — | — | — | 3/3 | 4/4 | 33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管理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文件研究学习落实情况的报告等18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郭庆旺
附件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宫志强)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宫志强,男,1972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法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181-
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宫志强 | 1/1 | 8/8 | — | 2/2 | 4/4 | — | — | 30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宫志强
附件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文栋)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吕文栋,独立董事,男,1967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山西省太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职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19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吕文栋 | 1/1 | 8/8 | — | 2/2 | 4/4 | — | — | 33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吕文栋
附件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胜华)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胜华,男,197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自2022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北京华夏正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委员会荣誉主任、高级合伙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201-
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陈胜华 | 0/1 | 8/8 | — | — | 4/4 | — | 4/4 | 33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
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
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
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
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陈胜华
附件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新生)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程新生,男,1963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2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审计教研室主任。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211-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程新生 | 1/1 | 8/8 | — | — | 4/4 | — | 4/4 | 39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
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
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
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