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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20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于2021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其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尚林争、赵言
联系人:010-65051166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阿尔特股票代码300825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阿尔特
公司的外文名称IAT Automobile Technology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IAT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11号楼9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100176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100176
公司网址www.iat-auto.com
电子信箱info@iat-auto.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的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赵言、徐石晏,因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尚林争、赵言,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尚林争、赵言。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该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依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并就历史采购及销售行为进行追认,有利于募投项目实际完成,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由原计划的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2)2023年公司存在在已披露的“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预计设备购置范围外,为“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之“域控制器硬件及底层软件研发”和“新一代整车电子电气架构研发”项目所需额外购买部分设备组件的情形;此外,综合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调整“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设备配置使用策略,将暂不使用的设备组件对外销售。公司已在《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序号

序号事项处理情况
3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5万台V6发动机技改项目”,并将拟投入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4,271.37万元及其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5.48%)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转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扣除规划使用资金后节余金额为准)。 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4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5万台V6发动机技改项目”的实施方式,项目实施方式由增资变更为增资及借款,变更后增资及借款方式投入的金额分别为6,100万元和3,500万元,并同意项目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意公司终止“阿尔特成都新能源动力系统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拟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4,081.91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用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超级智算中心及面向汽车研发领域应用的新一代AI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2020年5月13日,该议案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2022年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的项目建设地由“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8号”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2021年10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45,496,552.27

序号

序号事项处理情况
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完成置换45,111,828.63元,剩余384,723.64元未置换。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于2024年2月8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7号),于2024年2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号),因其未将代持协议相关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已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公司,公司已发布更正后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已完成规范、整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3年公司存在在已披露的“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预计设备购置范围外,为“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之“域控制器硬件及底层软件研发”和“新一代整车电子电气架构研发”项目所需额外购买部分设备组件的情形;此外,综合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调整“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设备配置使用策略,将暂不使用的设备组件对外销售。

上述事项的发生背景系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于2020年,所选设备、软件购置符合当时要求,但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环境发生变化、研发需求升级迭代,导致原计划采购设备、软件购置与研发项目需求匹配度有所降低。为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募投项目整体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该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依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并就历史采购及销售行为进行追认,有利于募投项目实际完成,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尚林争 赵 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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