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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2024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分别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59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6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3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2.00万股、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74.00万股)。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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