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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牛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锦全、马锋
项目联系人刘锦全、马锋
联系电话010-8092733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95.SZ
注册资本14,080.0657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31号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伟达
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国资委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10-521869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9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符合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指出:“你公司对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相应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42.9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46%。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审制度未落实等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监管函指出:“你公司对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相应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42.9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46%。”

就上述问题,在保荐机构督促下,公司已于2023年2月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了《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保荐机

构对警示函所涉及的法规进行了专项培训,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建设,完善内幕信息登记,落实内审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三会运作,规范三会记录;督促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加强财务部门建设,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指出:“你公司对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相应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42.9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46%。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审制度未落实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在保荐机构督促下,公司于2023年2月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了《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公司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保荐机构认为: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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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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