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7 证券简称:江天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0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2,334,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的70.8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166,6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7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68,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68,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68,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68,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反对16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26%;反对16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3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朱辉、任建军、陆辉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66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646%;反对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和陈玮婧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