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于2021年11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负责浙江黎明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光大证券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项惠强、范国祖 |
联系方式 | 021-52523200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浙江黎明 |
证券代码 | 603048 |
注册资本 | 14,68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俞黎明 |
实际控制人 | 俞黎明、郑晓敏 |
董事会秘书 | 陈冠羽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 |
公司网址 | http://www.zhejiangliming.com |
电子邮箱 | lmim@zhejiangliming.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作为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浙江黎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浙江黎明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浙江黎明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浙江黎明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浙江黎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范国祖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