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洲医疗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腾飞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剑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关于延期换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于2023年6 |
月18日届满,但未能及时完成换届选举,存在超期履职和部分独董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已于2023年11月完成整改。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在今后不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现场培训的主题围绕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减持四个板块,主要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8月发布的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介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减持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于2023年6月18日届满,但未能及时完成换届选举,存在超期履职和部分独董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情况。 | 经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已于2023年11月完成整改。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
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何科嘉先生、林剑云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负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保荐代表人何科嘉先生工作调整,光大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黄腾飞先生接替何科嘉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光大证券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为林剑云先生、黄腾飞先生。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2、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3、2023年度,保荐机构未因本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五洲医疗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