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2404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24年4月18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4月25日发出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暨补充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上午10:30-1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8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激光全球智造中心1栋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226,596,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21.63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213,749,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08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12,847,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12,847,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2,847,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6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506,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6%;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1%;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3%。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6,506,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63%;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4%;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3%。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6,506,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63%;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4%;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3%。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49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9,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95%;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4%;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563,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4,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7%;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548,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98,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5%;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49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9,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95%;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4%;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45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6%;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7,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65%;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5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45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6,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48%;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45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6,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48%;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4,871,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21,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706%。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选举张建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8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39,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0%。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建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 选举吕启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8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39,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0%。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吕启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 选举胡殿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97,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37%。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胡殿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 选举周辉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9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8,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37%。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辉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6 选举张永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4,436,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87,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1873%。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永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7 选举欧阳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97,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8,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37%。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欧阳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刘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33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8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53%。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王天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25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05,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05%。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天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 选举邓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233,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84,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47%。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邓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4 选举潘同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25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05,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05%。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潘同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01 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782,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2,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05%。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13.02 选举王翠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33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83,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53%。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翠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共审议13项议案,议案1-7、9-13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1-13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嘉瑜律师、方梓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