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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6,913,488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82,115,45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6,913,488股后的股本475,201,9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元(含税),合计人民币33,264,137.4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913,488股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分配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33,264,137.48元÷482,115,452股= 0.0689962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689962元/股。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2)刊登于2024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482,115,452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913,488股)的股本总额475,201,964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7元(含税),共计应派发现金股利33,264,137.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42,846,778.6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利润分配总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本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期间,如果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及已回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913,488.00股后的475,201,96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公告发布后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间,如果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4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399黄冠雄
201*****837何国英
308*****223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
408*****745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08*****030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6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913,488股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分配分派,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75,201,964股×0.07元/股=33,264,137.48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33,264,137.48元÷482,115,452股= 0.0689962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89962元/股。

2、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报告书》(2023-044),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7.93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8.00元/股-0.0689962元/股≈7.9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公司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路海尾路段44号

咨询联系人:潘大可

咨询电话:0757-22905695

传真电话:0757-28803001

八、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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