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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以下简称“《6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王达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6号)(以下简称“《6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6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松扬:

经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未及时披露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松扬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6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王达武:

经查,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所述事项,将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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