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从业经验、业务专长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阅和审查,我们认为:
1、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且均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行为;
3、同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张晓冬 佟桂萱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