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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及反馈方式: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3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反馈相关情况,公司监事会负责记录相关反馈情况;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公示;

4、公示结果:截至2024年5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激励对象情况基本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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