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垒知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2债券代码:127062 债券简称:垒知转债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载于2024年4月1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7日(周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7人,代表股份175,605,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3,629,157股)的比例为24.607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59,56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6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6,037,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74%。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48,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13%;反对1,15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81,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79%;反对1,15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60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538,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00,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8、9、11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此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此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因此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