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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三力士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业务涉及产品出口海外,随着公司在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外币结算业务量也在逐步增加,主要以美元结算为主。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累计额度不超过3000万美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以内。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和选择合作银行。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额度。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四)资金来源

公司此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具体实施远期外汇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交易机构、审批日常远期外汇方案、签署合同或协议等。

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不仅会影响公司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还可能对公司造成汇兑损失。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存在内部控制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可能发生逾期,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同时拟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办理力度,从而降低客户违约的风险。

(四)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回款预测的不准确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事项无异议。(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祖生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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