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107号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天成,A股证券代码:600112;
高 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卓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4月30日,公司提交更正公告显示,经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多处财务数据有误。此外,公司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相关年份、日期出现差错。
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多份公告中出现低级错误,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高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卓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健及董事会秘书黄卓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