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88 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调减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周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