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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投诉与举报制度(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与举报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商业合作伙伴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积极、真实、正当地投诉及举报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投诉与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程序,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及维持高水平的透明度、廉洁与问责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商业合作伙伴(如客户、供应商)及所有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概念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行为,是指因对业务中执行过程的合规性、结果的公允性存在争议;或因某些事项中的行为影响到了个人体验要求处置的,投诉人对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向监察审计部主张其自身权利的行为。投诉案件不涉及任何个人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各级员工(包括监察审计人员)、商业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的非法活动、不当或不良行为以及操守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或相关行为守则;不遵守行业常规常识或基本道德标准等,或者未履行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内部监控、会计、审计及财务方面的失当、不当或欺诈行为;贿赂或贪污行为;以及涉及责任追究等奖惩制度中定义的各类追责行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监察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对转办投诉信息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二)各分、子公司和总部职能部门收到监察审计部转办的投诉信息,应合理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及时反馈结果。

第六条 投诉信息的处理

(一)监察审计部收到信息后进行登记并开展初步筛查,初筛后若暂未发现涉及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审计部将相关资料整理、移交涉案业务部门自行处理,涉案业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移交的投诉案件,监察审计人员有权随时了解案件进度,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监察审计人员有权参与调查投诉案件。

(三)若在投诉举报中发现其他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案件转为举报案件,由监察审计人员调查处理,执行举报案件处理流程。

(四)原则上涉案业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反馈监察审计部进行备案。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举报受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授权、指导、持续监督公司举报处理工作。

监察审计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承办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其工作)为公司举报受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管理接受举报的具体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负责接收、受理和转办举报信息,以及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查和研判;

(二)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对举报信息的初查工作;

(三)有权根据《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正式调查;

(四)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工作;

(五)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宣布公司接受举报的相关政策,以加强员工和商

业伙伴的反舞弊意识,促进公司廉洁文化建设。

各分、子公司和总部职能部门,若收到举报信息,应立即移交至公司监察审计部,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

(一)公司设立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举报邮箱和举报信箱作为公开举报

渠道。通过邮寄举报的,举报人应以密封信件邮寄,并清楚注明“私人及机密信件,只供收件人拆阅”以确保保密。监察审计部负责举报渠道的运营和维护,辨别举报信息是否在受理范围内,并对举报信息登记、分类。

被举报对象受理部门举报邮箱电话邮寄地址
公司各级员工、商业合作伙伴监察审计部shenji@tianqilithium.com固定电话 028-85146615-8950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红梁西一街166号天齐锂业,收件人:监察审计部。
监察审计人员董事会办公室ir@tianqilithium.com固定电话 028-85183501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红梁西一街166号天齐锂业,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鼓励员工举报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应据实告知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的姓名、部门、职位(或商业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进行舞弊行为的手段、时间、地点,舞弊金额、参与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视频或其他人证、物证、电子证据),以便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举报信息的准确性并开展后续调查。

(三)举报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进行举报。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并鼓

励举报人提供关于舞弊行为的实质性证据。公司接受匿名举报,前提是举报包含足够的资料以进行有效调查。原则上,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优先受理实名举报或有实质性证据的举报。

(四)举报人如愿意与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就举报信

息开展进一步沟通或提供额外信息,可与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约定适宜的时间、地点及期望沟通的方式。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通过约定的方式与举报人进行联络。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配合调查部门应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保密,详情参见第十四条“保密及举报人保护”。

第九条 举报信息受理

(一)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举报信息作登记处理,并按优先

级进行排查;

(二)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下优先级来处理转办线索:

1、实名且有证据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举报为最高优先级;

2、匿名且有证据、实名无具体证据但有明确线索的为次优先级;

3、无证据、无线索仅是道听途说的视为无效信息,暂不予受理。举报人将收取受理/暂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第十条 举报信息排查在初步排查阶段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之一的,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对该线索的排查:

(一)举报信息中未包含涉事对象或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关键信息,致使后续调查工作无法开展,且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提供有效信息的;

(二)监察审计人员初步排查后认定举报信息不成立的;

(三) 其他经董事会或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事项。

开展初步排查后3-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得出初步结论的,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向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或董事长)汇报是否开展正式调查或终止对该线索的排查。

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初步排查后认为线索具有潜在调查价值,但由于证据、调查资源或其他原因等限制决定暂缓调查的,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向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或董事长)汇报并说明暂缓调查的理由,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该线索登记“休眠”状态。当具备调查条件时,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重新启动对该线索的调查工作。若休眠线索在休眠登记之日起1年内未被启用,则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评估该线索是否仍具备调查价值。

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初步排查后确认线索具有潜在调查价值的,监察审计部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开始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线索收集、调查、报告等工作流程,请参见《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调查过程中,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若认为该事项涉及相关业务部门但不存在个人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时,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将其转换为投诉事项处理,执行投诉信息处理流程。

调查的形式及时期将根据个别事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及特殊情况而有所

不同。第十二条 结果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工作模板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论和处置结果,如涉及保密或无法公开的,适当反馈结论,反馈信息应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除必要情形外,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无需就举报内容与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第十三条 举报奖惩

(一)举报奖励,是指公司员工、公司商业合作伙伴、知情第三人、其他社

会组织和人员,通过各种举报形式提供舞弊和违法违规线索,由监察审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查证属实,符合本制度约定的或公司其他文件约定的奖励条件的,可发放给举报人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或其他形式奖励。

(二)凡经调查确认举报信息真实可靠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有明确违法违规、行贿索贿行为的;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受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应通过书面方式提供姓名及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多人举报同

一线索的,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情况对该举报调查有辅助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于匿名举报者,受理部门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与奖励。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案件经查实并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可获得奖励实际追缴数额的5%以内的奖金,奖金上限为30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0万元的,报董事长审批);

2、举报人提供了有效证据,虽未追回损失,但对被举报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组织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酌情给予1000-5000元奖励;

3、举报人提供了有效证据,虽未追回损失,但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并被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的,酌情给予3000-20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参与违法违纪等责任行为又积极举报的,不予奖励,按照公司

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五)举报人应对所知晓的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调

查过程信息进行保密,并应谨慎地确保资料正确无误。不得恶意诬陷、传播谣言等,否则取消奖励;对故意作出虚假指控或恶意举报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公司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来自外部人士的举报具有欺诈性或恶意,公司可能会采取行动以追回因此类举报而导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损害。第十四条 保密及举报人保护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充分理解保密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对举报信息、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遵守保护举报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监察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举报受理热线、信箱、邮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2、受理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如需与举报人安排见面或通话的,应当以安全的方式并在保密的场所进行;

3、举报线索、证据等信息应由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密管理、存档;

4、信息知情人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或职级等个人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商业伙伴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士提供或展示举报内容或信息;

5、监察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调查过程中的实施人员、

时间、方法、结果等内容严格保密;

举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永久。

(二)在未得到同意前,公司将不会披露举报人的身份。除非公司仅可在以

下特定情况下须披露举报人、证人或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1、因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有权机构或法律法规要求;

2、为寻求专业意见,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将信息提供给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审计师或外部调查机构);

3、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或董事长)审批认为信息的披露对调查过程是至关重要的或是为了确保公司利益而必须披露的。但该等披露不应损害上述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三)员工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导致举报人或案件信息泄露;与举报案件相

关的公司数据和文件泄露;对调查工作造成妨碍,或举报人正当利益遭侵害的;因未尽保密责任导致举报调查无法顺利开展的;应参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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