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通线缆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刚 | 联系电话:010-6655 5253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证洪 | 联系电话:010-6655 5253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通线缆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对2023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兴证券作为华通线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针对华通线缆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华通线缆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 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按要求开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华通线缆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了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通线缆在2023年度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刚 马证洪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