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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张强先生、魏玉林先生、胡秀群女士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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