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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戚振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戚振东)

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本人戚振东,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审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南京审计大学内部审计学院副院长。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才,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主要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与方法、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现兼任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562.SH)、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南京朗驰集团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戚振东775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2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了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收购苏州利华科技有限公司96.5455%股权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10月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报告期内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调整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除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列席股东大会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还通过现场考察、现场访谈、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人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主动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

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

(1)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因交易频次多,因此按交易类别进行预计了2023年度的日常交易额度。

(2)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额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配套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累计借款人民币2亿元,2023年12月底之前公司已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在收购利华科技96.5455%的股权前,2023年7月利华科技向公司的控股股东莱克电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亿元,利华科技已于2024年1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3)公司收购利华科技96.5455%的股权

利华科技是一家具有数十年在中国从事电子制造加工服务经验的 EMS 企业,为各行业的 OEM 公司提供制造和供应链解决方案服务。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持续地发展,也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借助自身在的核心零部件业务领域的实力,通过与利华科技的业务整合形成协同效应,促进内部业务融合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扩展通信、工业控制、医疗、新能源领域的电控业务,壮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绩提供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5月20日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推荐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依据及决策程序后,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可比公司以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制定,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司现有薪酬管理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的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股权激励进展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5日)的公司总股本573,888,8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3,888,879元,并于2023年7月6日实施完成。

本人认为:公司非常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公司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戚振东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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