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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投5: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79,953,745.1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51,180,707.94元,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0.00元,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50,092,962.75元。

公司最近三年(2021年-2023年),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90,274,154.96元,对应30%比例金额为-147,082,246.49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依据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行业发展的基础特征和发展趋势,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未分配利润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主业发展需要,以及为公司产业拓展提供必要、充足的资本投入和流动资金的储备。公司未来将积极按照《公司未来三年投资者回报规划》,履行利润分配义务,

公告编号:2024-027与全体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经审阅相关书面文件,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核,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不分配利润是考虑到公司经营情况及后续发展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工作认真尽职,经公司慎重考虑,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

㈡ 本事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申请与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有助于公司日常业务拓展,董事会对上述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存续关联交易的开展情况及2024年度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存在交易

公告编号:2024-027

的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商业惯例,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息披露充分,关联董事李瑞先生、蒙永涛先生、刘腾键先生、林菡女士在审议该事项时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对自身内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心结论如下:

要求公司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持续深入开展公司内部自查整改,从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全面自查整改,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完善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与此同时,要求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蔡东宏、马红涛、倪炳明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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