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部分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蔡东宏、马红涛、倪炳明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