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4-031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2024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年【】月【】日经【】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修订;修正草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为保持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机制及利润分配政策,提升相关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5%。
(三)股票股利分配原则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适当选择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未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拓展业务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变更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