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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编制、审议、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专用电话。除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报告需要披

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五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七)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八)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报告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投资者关系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十三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七十三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同时应妥善保管直通披露业务网络数字证书及其密码,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直通披露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投资者关系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信息沟通制度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八十八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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