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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该委员签字。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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