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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交所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漏内幕

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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