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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披露的信息,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宣传报道等事项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相关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在公司OA系统提交对外报送资料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当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1)。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内容要求等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要应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保 密 提 示 函: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1033,股票简称:永兴股份)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3、贵单位在使用本公司信息时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条款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由证券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提示。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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