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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以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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