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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大华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公司市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大华在近一年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㈠基本情况

⒈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⒉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⒊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㈡聘任会计师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6月26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二、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要求,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财务决算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审计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的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近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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