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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胡吉明先生、章晓科先生、毛美英女士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杨红帆女士、沈文文先生、谢欣女士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胡吉明先生、章晓科先生、毛美英女士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杨红帆女士、沈文文先生、谢欣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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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致: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人情况
姓名(含曾用名) | 性别 | ||
国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 ||
住址 |
持有司太立股份数量
持有司太立股份数量 |
除司太立以外的任职情况
除司太立以外的任职情况 | 工作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是否为司太立的关联人 | |
二、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任职单位 | 持有司太立股份数量 |
注: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独立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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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本公司
或附属企业任职?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本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比例 1%以上?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以上?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持股 5%以上股东单位或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持股 5%以上股东单位或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本人任职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7、本人任职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8、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9、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以上所列情形?
9、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以上所列情形?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10、除上述情况以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注:1、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自查人: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