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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会议人员的构成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表决票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之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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