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任独立董事7人,分别为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陈胜华、程新生。独立董事已分别对其任职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提交了《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任职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均符合任职的独立性相关要求。
董事会根据上述自查报告,对7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独立性进行了评估,认为本行在任独立董事均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中规定的影响其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