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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辰智能:2023年独董述职报告-沈云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是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我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各项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沈云樵77002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我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2023年度,本人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五)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进行及时沟通,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沈云樵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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