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10A015892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予以理解和认可。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说明是客观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我们将持续关注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宪胜 张治军 程 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