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樑华先生2023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徐樑华,男,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分子材料专业,现任国家碳纤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化工学院碳纤维材料研究院名誉院长,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应出席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1次,实际出席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或委托出席董事会的现象。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在召开董事会前,本人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相关人员沟通。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等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持续了解和分析公司的运行情况,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现场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现场走访及其他工作等。在履职过程中特别关注以下事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全面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知情权得到充分地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所有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基于真实背景、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
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樑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