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报告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电话)TEL: (010)88356126
(传真)FAX: (010)88354837(邮编)POSTCODE: 100044(地址)ADDRESS: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准专字[2024]2231号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吉林化纤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该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吉林化纤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吉林化纤公司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吉林化纤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吉林化纤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吉林化纤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附件: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主题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56126Add: 4th Floor,No.22,Shouti South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ostal code: 100044 Tel: 010-88356126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项目合伙人)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