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吉林化纤 |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庆亮 |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拜晓东 |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
项目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规范运作、减持监管要求、独立董事相关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再融资监管等方面的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本报告期内: 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号)。该文件指出公司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 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该文件指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保荐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履行相关职责,未能就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我司与相关责任人员所出具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发表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勤勉、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执业质量。 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3号)。该文件指出公司作为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雪冷链”)的保荐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郑州凯雪冷链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凯雪冷链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对凯雪冷链项目进行尽调时,未能就发行人会计管理控制进行充分核查,未能就发行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审慎发表意见,并进一步调查发现发行人因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二是执行核查程序时,未能就凯雪冷链涉及保理业务的真实及完整性实施充分核查程序,未能有效执行尽职调查。华金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华金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慎履行核查程序,提高执业质量。 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原负责人荆玉、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吴卫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公司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 |
报告事项 | 说明 |
且持有股份行为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 |||
袁庆亮 | 拜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