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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沪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2023年度,本人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慎、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本人简历

本人朱沪生,194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68年10月至1982年9月,进入上海市市政局沪南公务所,先后任团总支副书记、书记,公务副股长、股长、副主任;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中共市委党校第9期干部培训班;1983年4月至1984年11月参加中共上海市委整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工作;1984年11月参加上海市地铁筹备组工作;1985年3月,任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兼上海市地铁管理处处长,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9月,历任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现任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资深委员、技术总监,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不属于下列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2022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7次。此外,本人出席和表决了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召集的会议,认真审议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对所有决议均以赞成票一致通过,没有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3年,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777001

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期间,均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

在会议召开前,详细阅读本公司提交的相关会议资料,并作出独立的思考和分析;参会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从多方位关注、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有力地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并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仔细审阅了各期财务报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并顺利完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工作。

上述会议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日常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针对公司情况进行了多次考察与沟通,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力求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对

公司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事前进行了充分了解。通过认真审阅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均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价格,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按照工作职责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拟定的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分析,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提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任其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审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后,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和财务状况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换届期间,本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本人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活动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作用,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现状。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3年的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了本人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和专长,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朱沪生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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