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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元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钦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江应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2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578,400股,发行价格为 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994,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8,177,803.5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816,996.46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海证券”)作为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负责天元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本次持续督导的基本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保荐人将持续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社交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照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取得并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

公司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天元智能自持续督导期起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天元智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天元智能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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