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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可采用直接续聘、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决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采取直接续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招标流程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或证券投资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或证券投资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四)审计委员会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它应关注的内容。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相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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