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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泰克: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四)股票分红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及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相匹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项目建设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募投项目除外)。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如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6、公司董事会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不得变更,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

2、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1、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调整时首先由公司董事会研究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特此公告。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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