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一、专项核查意见 | 1—2页 |
二、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3页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京会兴专字第00440005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贵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